交通执法总队,各郊区交通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交通运营秩序,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事项,巩固"黑车"治理成效,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进一步推进"黑车"专项治理工作。对于在专项治理期间从事"黑车"运营的,属于不听劝阻,应当依法采取从重处罚措施。现就调整部分处罚裁量基准通告如下:
一、假冒巡游出租汽车的,没收车辆和专用营运标识、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二、在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枢纽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周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属于严重危害道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处5万元罚款,并对非法安装的专用营运标识、设施予以没收。
三、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旅游客运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四、《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关于修订<北京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京交执总法发〔2018〕82号)附件1《北京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章裁量基准第一节出租汽车部分的(七),以及(八)中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暂时停止执行。
五、《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关于修订<北京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京交执总法发〔2018〕82号)附件1《北京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章裁量基准第二节道路客运部分(一)涉及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旅游客运的处罚裁量基准,按照本通告的第三项执行。
六、《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关于修订<北京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京交执总法发〔2018〕82号)附件2《北京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按照上述五项作相应调整。
七、请交通执法总队严格遵照执行,各郊区交通局参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八、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