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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租赁小客车数量配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4-16 17:16 [打印]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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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交运赁发〔2011〕81号 

  

  

  文件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

  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

  

  京交运赁〔2011〕81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租赁小客车数量配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局机关各处室,各汽车租赁企业:

  为贯彻执行《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和《<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保证汽车租赁行业稳定运行和持续发展,现印发《北京市租赁小客车数量配置暂行办法》,请认真执行。

  

  附件:1.租赁小客车数量配置实施程序和标准

  2.北京市租赁小客车新增指标申请表

  3.汽车租赁企业增车指标综合评分标准

  4.租赁小客车新增(更新)核发牌证证明审核表  

  

  

  二 ○ 一 一 年四 月 二 十 日

  

       

  

  主题词:汽车租赁 小客车 配置办法 通知   

  抄送: 市交通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保卫总队,市交通执法总队,市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4月20日印发

  

        

  

  北京市租赁小客车数量配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和《<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租赁小客车,是指汽车租赁企业用于租赁经营的9座(含)以下客车。

  本办法所称租赁小客车数量配置,是指根据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规定,对租赁小客车新增数量进行限额控制,对汽车租赁企业增车需求实施指标额度管理。

  第三条 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指标管理机构)根据全市小客车数量调控要求,统筹确定租赁小客车年度新增指标额度;

  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租赁小客车年度新增指标额度,每半年进行一次企业增车指标分配;

  区县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核汽车租赁企业的增车需求申请。

  第四条 汽车租赁企业拟申请取得租赁小客车新增指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办理了经营备案,持有《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

  (二)上一年度经营服务考核结果为合格等级以上;

  (三)上一年度以来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建立了汽车租赁计算机网络化经营管理系统;

  (五)建立了企业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六)上一年度在本市已依法足额纳税。

  因备案时间较短,按规定未能参加年度经营服务考核的企业,拟申请取得租赁小客车新增指标的,需符合前款第(一)、(三)、(四)、(五)项条件,且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

  汽车租赁企业未执行经营备案时限规定,逾期办理经营备案的,在办理经营备案12个月后方可申请租赁小客车新增指标。

  第五条有增车需求且符合条件的汽车租赁企业, 应在每年11月份和5月份的工作日内,向所在区县交通运输管理机构预先提出下一个半年期的增车指标申请,填写《北京市新增租赁小客车申报表》,并提交有关备审材料。

  第六条区县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受理企业申请后,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的,按规定区分企业类别,汇集后于12月10日前和6月10日前报送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

  第七条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复审,并分类归集本期申请增车数。

  申请增车总数小于本期配置额度时,按企业实际申请指标数予以确认;申请增车总数大于本期配置额度时,按照综合评定标准对各申请企业进行分值评定,在本期配置额度内依评分高低确认各企业增车指标。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确认各企业增车指标后,通过www.bjysj.gov.cn网站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网上正式公告。

  第九条 取得本期增车指标的企业,可登录该系统www.bjhjyd.gov.cn自行下载打印《北京市租赁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每车一份),作为指标证明文件。

  第十条 企业取得《北京市租赁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以下简称指标确认通知书)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完成车辆登记和备案手续:

  (一)购置车辆;

  (二)通过www.bjysj.gov.cn网站下载《租赁小客车新增(更新)核发牌证证明审核表》并如实填写,连同指标确认通知书和购车发票(复印件),一并提交区县交通运输管理机构,经审核无误后领取《办理营业性客运车辆牌证证明》;

  (三)凭指标确认通知书等有关资料,到市国税部门缴纳车辆购置税;

  (四)凭指标确认通知书、车购税完税凭据、《办理营业性客运车辆牌证证明》等有关资料,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户籍,领取车辆牌证;

  (五)按照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规定,到区县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新增车辆备案。

  第十一条  汽车租赁企业自取得指标确认通知书起6个月内未如数购置车辆的,其逾期未购的新增车辆指标视为自行放弃。该企业不得申请下期增车指标。

  第十二条 汽车租赁企业报废或出售租赁小客车的,自办理车辆报废或车辆交易之日起6个月内,可按下列程序申请租赁小客车更新指标:

  (一)向区县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供车辆报废证明或二手车过户发票;

  (二)经区县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报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

  (三)企业可在www.bjhjyd.gov.cn网站自行查询审核无误的信息,下载打印《北京市租赁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按第十条规定在6个月内办理车辆购置税、车辆登记等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更新指标。

  第十三条 租赁小客车数量配置过程中,汽车租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取消其本期新增、更新车辆指标,三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一)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或伪造证明文件的;

  (二)逃避指标额度管理,将租赁小客车新增、更新指标变相转售给个人,或将私人车辆挂靠为租赁车辆的;

  (三)新增、更新租赁小客车不按备案管理规定办理车辆备案的。

  第十四条各级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违反规定、徇私舞弊、不履行审核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3-评分标准.doc


附件2-新增指标申请表.doc


附件4-核发牌照证明审核表.doc


附件1-程序和标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