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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11-01 10:47 [打印]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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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修订背景

《北京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是2007年为了贯彻实施原交通部发布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6]719号)制定并实施的,2008年实施一年后,针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对原《北京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进行第一次修订。

自201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决定取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相继进行了修订,并且国家和北京市又新颁布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等法规,这些法规也与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有关,因此,原北京市运输管理局2008年发布的《北京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京运管修发〔2008〕89号)中的有关内容已与上位法不相符。

二、《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修订过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21年第18号令)、《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9第18号令)和《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第5号)、《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2020年第2号)、《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第25号)及《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6]719号)等的有关规定,我委结合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实际,对《北京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京运管修发〔2008〕89号)进行第二次修订。8月20日形成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到截止日期未收到意见反馈。同时,向全市19个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和部门征求意见,共收到13条意见和建议。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说明

(一)调整考核主体。将原“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改为“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并增加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和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的职责规定。

(二)调整质量信誉各等级的一级指标达标率。在原安全生产、维修质量、服务质量等指标达标率不变的基础上,增加对遵章守纪和环境保护等指标达标率的考核,AAA级、AA级、A级、B级的达标率分别为该项满分的80%及以上、75%及以上、60%及以上和60%以下。

(三)调整评定条件。一是删除评定条件“考核期内未出现超越许可事项或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违法违章行为”;二是删除评定条件“考核期内未出现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的违法违章行为”中的“或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三是删除“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或不按要求提供质量信誉考核材料,且不按要求补正的”、“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未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档案,或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不配合,导致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等B级评定条件;四是增加“考核期内有被责令停业整顿、累计被处以5万元及以上罚款、被行政处罚3次及以上的”、“考核期内安全评价千分制考核分值低于600分的”和“不按要求填报《年度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档案》”等作为B级评定条件。

(四)调整企业申报的时间、途径和内容。今后企业不再提交参加考核的纸质申请表,要求“每年12月31日前,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对本年度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并通过《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服务系统》向所在地区运输管理机构如实填报考核年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原《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档案》中的“企业基本情况”栏删除,企业不必充分填报。

(五)调整考核时间和考核覆盖面。考核时间由每年的3月至6月,调整为每年的1月至3月,将初评结果上报时间调整为1月31日前,评定结果上报时间调整为3月1日前;考核覆盖面为所有已备案机动车维修企业。

(六)调整AAA级企业的优惠政策。将原第二十五条的“连续三年考核为AAA级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时,申请继续经营的,可由作出原许可决定的区县运输管理部门直接办理换证手续。”改为“区运输管理机构应减少对连续二年(含)以上考核为AAA级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检查频次”。

(七)调整不合格企业的整治措施。将第二十六条“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的,区县运输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实施重点监管;整改不合格的,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5至15日;停业整顿后验收不合格的,由原区县运输管理部门依法撤销原许可决定。”改为“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的,区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列入行业年度重点监管名录,加大检查频次”。

(八)调整考核指标。按照新修订的《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监管办法》的要求,调整质量信誉考核项目内容和评分标准,将整车类和专项类的两张考核评分表合并为《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表》。

(九)结合实际其他需调整内容。一是增加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开展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要求;二是删除总公司与分公司的考核要求;三是删除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定章的内容;四是明确机动车维修企业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事项变更,原质量信誉等级不变。


相关政策:《北京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