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加快机动车维修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引导和促进机动车维修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和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及《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以及《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监管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本市备案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内对备案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经营资质、安全生产、维修质量、服务质量、环境保护、遵章守纪和企业管理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企业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方便的维修服务。
各级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发展。
第五条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负责本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组织、指导、监督工作。
各郊区交通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城市运行局、各运输管理分局(以下统称区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细则规定,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综合执法局、各郊区交通局执法部门负责提供对机动车维修企业实施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的信息。
第二章 质量信誉等级
第六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包括:
(一)经营资质:维修技术人员配备、维修检测设备配备及经营场地和设施等情况;
(二)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制度制定和实施情况及安全生产状况;
(三)维修质量: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和质量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四)服务质量:服务公示情况、有责投诉次数、服务质量事件和用户满意度;
(五)遵章守纪:守法经营和违章情况;
(六)环境保护:环保设施设备技术状况和运用情况,废气、废水、废油以及空调制冷剂等维修废物回收处理情况;
(七)企业管理: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形象、获奖情况、连锁经营情况。
第八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总分为1000分,加分为100分。
在考核总分中经营资质考核占150分、安全生产考核占150分,维修质量考核占200分,服务质量考核占200分,遵章守纪考核占150分,环境保护考核占100分,企业管理考核占50分。
企业管理指标中企业形象、获奖情况、社会贡献、连锁经营情况为加分项目。
具体考核项目和评分标准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表》(附件1)。
第九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由所在地区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条件进行考评:
(一)AAA级企业:
1.考核期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2.考核期内未出现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违法违章行为;
3.考核总分与加分之和不低于850分,经营资质考核分值为150分;
4.安全生产、维修质量、服务质量、遵章守纪和环境保护等项的考核分值分别为该项满分的80%及以上。
(二)AA级企业:
1.未达到AAA级企业的考核条件;
2.考核期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3.考核期内未出现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违法违章行为;
4.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700分,经营资质考核分值达到130分及以上,且考核期内不合格的经营资质项目经整改复查合格;
5.安全生产、维修质量、服务质量、遵章守纪和环境保护等项的考核分值分别为该项满分的75%及以上。
(三)A级企业:
1.未达到AA级企业的考核条件;
2.考核期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3.考核期内未出现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违法违章行为;
4.考核总分与加分之和不低于600分,经营资质考核分值达到100分及以上,且考核期内不合格的经营资质项目经整改复查合格;
5.安全生产、维修质量、服务质量、遵章守纪和环境保护等项考核分值分别为该项满分的60%及以上。
(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
1.考核期内发生人员死亡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2.考核期内有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违法违章行为;
3.考核期内有被责令停业整顿、累计处以5万元及以上罚款、行政处罚3次及以上的;
4.考核总分与加分之和低于600分,或者经营资质考核分值低于100分的;
5.企业安全生产、维修质量、服务质量、遵章守纪、环境保护等项中任意一项的考核分值低于该项总分的60%;
6.考核期内安全评价千分制考核分值低于600分的;
7.不按要求填报《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档案》。
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托修方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服务质量事件。
第三章 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档案(附件2),并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质量信誉档案。
第十一条 各级运输管理机构应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进行档案建立、信息归集、梳理汇总、评价打分、数据上传及结果公示等工作。
区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包括机动车维修企业各年度质量信誉考核表、考核结果及日常监管信息为主要内容的《北京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管理档案》(附件3)。
第十二条 区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企业上报、行政执法、纠纷调解、受理投诉和社会举报等多种渠道,收集、汇总有关信息,记入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诚信管理档案,并录入《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服务系统》。
第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1月至3月进行。
截止当年12月31日经营期不足10个月的新备案机动车维修企业,从下一个考核年度起参加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四条 每年12月31日前,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对本年度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并通过《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服务系统》向所在地区运输管理机构如实填报考核年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档案》。
第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由连锁总部汇总各连锁网点情况,如实填写考核年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并报连锁总部所在地区运输管理机构。
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的考核由连锁总部所在地区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连锁网点的诚信管理档案有关信息由所在地区运输管理机构提供。
第十六条 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质量信誉考核初评
区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管理档案所记载信息,对机动车维修企业提交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档案》信息进行核实。发现不一致或有异议的,应当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说明或者组织调查。核实结束后,应当根据各项考核指标的初步结果进行打分,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将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初评分数和初评等级记入《北京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管理档案》,向被考核机动车维修企业发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初评结果通知书》(附件4)。并将本辖区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初评结果在1月31日前上报市交通委,由市交通委统一在市交通委政府网站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
(二)征询初评结果意见
被考核机动车维修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被考核机动车维修企业所在地区运输管理机构书面申诉或举报。
举报人应如实签署姓名或单位名称,并附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
区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漏举报人的姓名及有关情况。
区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被考核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将核实结果告知申诉人或举报人。
(三)质量信誉考核评定
区运输管理机构在初评和申诉举报核实的基础上,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并于3月1日前,将本辖区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评定结果上报市交通委。
第十九条 市交通委在政府网站上建立专项查询系统,并在每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公布上一年度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方便社会各界查询。
第二十条 具备质量信誉等级的机动车维修企业需要分立或合并,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重新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原质量信誉等级自动失效。
第四章 质量信誉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运输管理机构应将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评定分数和评定等级记录在《北京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管理档案》的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录栏内。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发生跨区迁址变更,其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管理档案应由迁出地区运输管理机构移交迁入地区运输管理机构。
机动车维修企业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事项变更,原质量信誉等级不变。
第二十三条 各级运输管理机构可根据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推荐参加机动车维修政府采购招投标等项目。
第二十四条 区运输管理机构对连续二年质量信誉等级为AAA级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减少检查频次。鼓励AAA级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投资参股(股比超过50%)或以特许经营、品牌连锁等形式扩大维修网点,维修网点可享用原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
各级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的宣传工作,引导托修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优先选择质量信誉等级高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运用市场机制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注重质量、维护信誉。机动车维修企业可以使用其质量信誉等级进行新闻宣传或者从事相关的商业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的,区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列入行业年度重点监管名单,实施重点监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运输管理局2008年3月3日发布的《北京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京运管修发〔2008〕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