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郊区交通局,各运输管理分局,各道路客运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延续事项的办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省际客运和旅游客运经营许可程序性规定及有关行业管理实际,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重新核定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是依法加强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对道路客运企业依法规范经营、强化安全管理和公共服务保障等方面进行的全面考评。通过规范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重新核定工作,进一步强化道路客运车辆经营行为管理,切实提高道路客运企业的安全管理和优质服务水平。
二、核定对象和基本原则
(一)核定对象。经本市交通运输部门(运管机构)许可,经营期限即将到期的国际客运班线、省际客运班线(含毗邻县客运班线)、旅游客运班线,其经营主体仍具备从事省际客运和旅游客运经营条件且申请延续经营的。
(二)基本原则。以企业及运营车辆、驾驶员的经营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情况为核定内容,以企业各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为核定依据,经营期限核定期限为4至8年,基准期限为6年。
三、核定条件和基本标准
(一)在上一经营期限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客运班线,重新核定其经营期限为6年:
1.未发生较大及以上运输安全责任事故的;
2.无社会影响恶劣服务质量事件的;
3.无蓄意扰乱运营秩序、影响安全稳定等非法过激行为的;
4.所在企业各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成绩均达到AA级以上,且其中两年达到AAA级的。
(二)在上一经营期限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客运班线,重新核定其经营期限为4年:
1.未发生重大及以上运输安全责任事故的;
2.发生酒后驾车、闯红灯、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20%)以上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之一的;
3.发生社会影响恶劣服务质量事件且有效整改的;
4.所在企业各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成绩均达到AA级以上的。
(三)在上一经营期限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客运班线,暂不予重新核定经营期限:
1.客运企业在取得客运班线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停运180天以上(旅游客运班线除外)的[l1] 。需先行办理客运班线恢复运营后,再重新核定经营期限;
2.单程运距超过800公里且涉及凌晨2时至5时运营的客运班线,未实行接驳运输的。取得接驳运输证件后,再重新核定经营期限[l2] 。
(四)在上一经营期限内,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等级有一次A级的,收回其10%以上的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有两年以上为B级或三年以上为A级的,收回其30%以上的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应收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不足一条的,收回一条。
(五)在上一经营期限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客运班线,不予重新核定经营期限,收回到期客运班线经营权:
1.发生重大[l3] 及以上运输安全责任事故的;
2.发生特大服务质量事故,长期扰乱运营秩序,导致非法过激行为、影响安全稳定,拒不整改或整改无实效的;[l4]
(六)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在核定条件和基本标准基础上增加1年至2年,但增加后的经营期限不超过8年:
1.企业与驾驶员依法签订并规范履行劳动合同的;
2.在上一经营期限内企业各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均为AAA级的;
3. 在上一经营期限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均达到一级的。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到期后,符合上述准予延续条件标准的,许可机关应当按程序予以办理经营许可手续。
四、办理程序
(一)企业申报
1.国际客运班线。国际道路客运企业在客运班线期满60日内,按照《北京市省际客运经营许可程序性规定》之本市企业经营国际道路客运班线延续经营的规定,向市政府政务服务办事大厅提交申办材料。
2.省际客运班线。省际客运企业在客运班线期满60日内,按照《北京市省际客运经营许可程序性规定》之本市企业经营省际客运班线延续经营的规定,向辖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办材料。
3.旅游客运班线。旅游客运企业在客运班线期满60日内,按照《北京市旅游客运经营许可程序性规定》之旅游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延续经营的规定,向辖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办材料。
道路客运企业申请增加客运班线经营期限的,还应提交在有效期内的企业与驾驶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
(二)受理与审核
1.受理。受理人员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种类进行审查,确认齐全的,移交本级业务处(科)室进行实质性审核。
2.审核审定。业务处(科)室承办人员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核,并核对企业历年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内所有车辆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及运输安全责任事故、信访投诉等情况,并提出经营期限核定意见及下一经营期限的期限,提交本级审定人员进行审定。
(三)制证发证
业务处(科)室承办人员将审定后的材料交回受理部门,受理人员根据审定意见,告知申办企业,并制发有关文书、证件。
五、有关说明
(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客运企业应向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客运班线注销手续,并交回道路客运班线的《行政许可决定书》、车辆的《道路运输证》、班车客运标志牌等运营证件。
1.客运班线终止经营的;
2.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到期且未申请延续经营或未获批准延续经营的;
3.客运班线已无运营车辆且未申请办理车辆待更新手续的。
(二)经营期限到期的客运班线,因不符合核定条件、标准而未获批准延续经营,但客运市场确有需求的,按新增客运班线的经营许可事项办理。
(三)客运班线的起讫地、途经路线、中途停靠站点、日发班次、车辆数量等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道路客运企业应先行申请办理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变更手续后,再申请办理客运班线延续经营手续。
(四)运输安全责任事故认定标准。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2007〕第493令)的有关规定认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1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