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本市机械式、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建设安装工作,完善全链条管理要求,压实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优化本市停车设施供给服务水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会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等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后制定了《北京市机械式、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安装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一、 制定背景及过程
《关于规范机械式和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安装及使用的若干意见》(京交运输发〔2014〕130号)提出“利用居住区和单位自有用地地上空间设置的机械式、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按照机械设备管理,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用地、环评、施工等许可手续”。该文件印发以来,极大地推动了本市立体停车设施建设,但作为指导性文件,在实际使用中对审议、建设、验收、运营全环节的要求有待进一步细化明确。
为支持全市停车设施建设,结合本市立体停车设施建设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在梳理其他城市经验做法基础上,组织结构设计、消防救援、立体停车设施建设运营等各领域专家研讨,征求相关部门、企业、协会意见,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办理程序和退出机制。
二、 主要细化方面
一是严格设置限制条件。明确机械式、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安装用地类型,并规定地上部分高度需遵守所在区域规划高度控制要求,且不得影响周边建筑及地下市政交通等设施安全。
二是完善安全管理体系。明确从业单位资质管理要求,提出临时立体停车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安装单位均需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压实各环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是细化申请办理要求。按照全链条服务流程,进一步细化各环节建设单位应履行的相关手续以及要求,为建设单位开展有关工作提供明确政策指引。
四是完善设计标准体系。细化目前机械式、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施设计施工阶段应执行或参照执行的各项标准规范,明确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规范要求,并在噪音污染防控、外立面设计等方面满足相关规定。
三、 文件主要内容
文件主要包括总则、设备设计规范要求、设置安装管理要求、运营管理要求、安全监管要求、附则等六章三十九条内容。
第一部分总则。明确了设置机械式、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土地要求,并对符合规定设置的可免予办理用地、规划、环评、施工等许可,要求各相关单位按照《机械式、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施安全监管职责分工(试行)》(京安办发〔2023〕21号)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第二部分设备设计规范要求。明确机械式、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消防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提出要充分考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除日常管理及安全保障必需的设备用房、消防控制室、监控室外,不得设置封闭房间;对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或噪声等有影响的,项目法人单位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并取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封闭面积不得超过顶面与全部立面面积总和的3/5;遵守所在区域规划及风貌管控要求等。
第三部分设置安装管理要求。明确了安装设置流程,对土地使用、建设必要性可行性、周边各权益方征求意见、岩土勘察、详细管线勘察及物探作业、必要的考古工作提出要求。同时,明确项目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行业工程设计资质,项目法人单位在取得实施意见六个月内开工建设,各相关单位等要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在设备安装竣工后组织专家召开消防设计评审会并出具评审意见,进行竣工验收,机械式停车设备还应按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特种设备管理相关规定。
第四部分运营管理要求。项目法人单位应结合自身管理实际,依法进行信息报送或经营性备案,确保临街外立面整洁和完好,建立定期检验和强制维护制度及应急预案,按规定开展定期检验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正常完好、使用安全。对于因城乡规划实施、城市建设管理需要时,设备产权人应按照相关要求予以配合及时腾退。
第五部分安全监管要求。机械式停车设备应向区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特种设备开工告知后方可开展施工,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对于未取得实施意见私自建设、未按照实施意见建设或改变用途等其他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监管。
第六部分附则。明确了实施时间,并对机械式停车设备、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项目法人单位、土地权属单位等进行细化解释,各区、各相关主管部门可细化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