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办法》制定背景有哪些?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其中第四部分第七项提出: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与信用等级相结合,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2.《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十五届〕第25号)
2020年3月,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其中第五十三条提出:本市推行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市有关政府部门以公共信用信息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制定本行业、本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标准。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应当减少检查比例和频次;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应当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
3.《北京市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京社信联办发〔2020〕5号)
2020年10月,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北京市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其中第三部分第二项提出:建立完善行业领域信用评价体系。各行业、各领域主管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权限、行业特点和监管实际,依据公共信用评价结果、行业监管信息等,自主建立针对不同监管对象的行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登记标准,并结合实际使用情况不断优化完善行业领域信用评价体系。
二、《管理办法》制定过程
结合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现状,我委组织起草了《管理办法》,1月10日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征求了57个市区两级交通相关单位的意见,包括市交通执法部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重点站区管委会、24个委业务处室、10个公路分局、6个运输管理分局、10个郊区交通局、3个委属单位、2个协会等,共收到29条意见;2月4日,组织相关专家开展论证会。
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后,2月10日至2月25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3月11日,组织召开由市交通执法部门、相关业务处室和委属单位参加的意见协调会。4月10日,我委召开主任专题会,专题审议了《管理办法》。
三、《管理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5章、35条。其中,主要内容包括:
1.适用范围
对本市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企业、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相关服务对象开展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2.评价标准
信用评价标准包括评价指标和分值。
(一)评价指标
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指标包括通用指标和行业指标,其中通用指标由统筹部门提出、行业指标由业务部门提出。
(二)分值构成
信用评价分值范围为[350,950]分,记分范围为600分;通用指标为150分,其中加分指标50分,减分指标100分;行业指标为450分,其中加分指标100分,减分指标350分。
3.评价等级
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等级划分为优(A+)、良(A)、中(B)、差(C)四个等级。
4.评价规则
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个评价周期初始分值为800分,评价周期届满,评分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评价周期。
5.信息归集
信用信息归集实行目录管理,目录应当包括信息资源名称、主体类别、信息项、信源单位、更新频率、数据提供方式等内容,其中行业指标部分由业务部门编制,通用指标部分由统筹部门编制。
信用信息归集遵循“系统对接为主、人工录入为辅”的原则。信用信息主要通过政务服务、执法、监管、举报投诉等相关系统对接自动形成;暂不能通过系统对接实现的,应当按照“谁管理、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在信用信息确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人工录入。
6.信用档案
按照“一主体一档案,一事件一记录”的原则,依托信用管理系统建立交通运输行业各类评价对象的电子信用档案。评价对象相关数据以及证明材料、信用评价结果等,应当一并记载或者存入电子信用档案,实现全流程可追溯。
7.评价结果公示
信用评价结果通过“信用交通北京”网站公示。
8.分级分类监管
交通运输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行措施清单制。
业务部门应当编制本行业分级分类监管应用措施清单,明确与信用等级相配套的监管措施。措施清单包括信用等级、监管应用事项、措施依据、实施类别、实施部门等内容。
四、《管理办法》提出哪些信用激励措施?
1.降低“双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2.降低抽查力度,抽查内容适当减少;
3.行政审批和资质审核时,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4.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选择对象。
五、《管理办法》提出哪些信用约束措施?
1.提高“双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2.加大抽查力度,抽查内容100%覆盖;
3.在自由裁量基准范围内,提高10-20%行政处罚幅度;
4.行政审批和资质审核时,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
5.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时,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