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公安局公交总队,各郊区交通局、经开区城市运行局、燕山交通运输执法分队,城六区运输管理分局,北京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各小微型客车租赁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
为进一步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对承租人租赁车辆时的告知行为,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向承租人书面告知相关法定义务和责任,提示承租人自觉遵守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编制了《小微型客车车辆租用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该文本适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小微型客车租赁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对承租人租赁车辆的告知行为。
二、为切实提高承租人交通守法和安全防范意识,鼓励各小微型客车租赁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使用《告知书》。
三、各小微型客车租赁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可根据实际需求自行印制纸质文本或采用电子文本的方式向承租人告知,但《告知书》现有内容不得变更。
四、北京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宣传《告知书》的意义,引导会员自觉履行告知义务。
五、《告知书》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用。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202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