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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交驾培发〔2019〕5号)

发布日期: 2019-02-22 11:03 [打印]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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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郊区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中心、城六区运输管理分局:

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加快驾驶员培训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原北京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于2018年1月22日印发了《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京交运发〔2018〕25号),制定了对本市驾驶员培训机构监督管理的量化考核标准。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本市驾培行业质量信誉考核体系建设,市交通委依据有关规定,在充分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组织对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了《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19年2月22日


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质量、办学条件、安全服务质量的行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加快驾驶员培训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驾驶员培训机构依法培训、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的教学条件、教学安全、培训质量、服务质量、管理水平、遵章守法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驾培机构,是指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的,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驾培机构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企业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方便的驾驶培训服务。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和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驾培机构向规模化、品牌化发展。

第五条 市交通委负责组织开展本市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具体组织实施各区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 质量信誉等级


第六条 驾培机构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 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一)教学条件指标:教练车、教学设施、设备及教学场地、教练员情况;

(二)教学安全指标:教学安全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教学安全状况;

(三)培训质量指标:教学培训大纲的执行、教学质量保证与监督及学员考试合格情况;

(四)服务质量指标:服务公示情况、有责投诉次数、服务质量事件和学员满意度;

(五)管理水平指标:管理机构及人员、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信息化技术使用情况;

(六)遵章守法指标:守法经营和违规、违章情况。

第八条 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总分为1000分,加分为100分。

在考核总分中教学条件指标为100分、教学安全指标为75分、培训质量指标为250分、服务质量指标为220分、管理水平指标为90分、遵章守法指标为265分。

驾培机构科技及信息化设备和技术应用情况、社会贡献、节能减排、培训创新、获得区级以上表彰奖励情况为加分项目。

第九条 驾培机构质量信誉等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期内未发生人员死亡交通责任事故,也未发生重大恶性教学、服务质量事件;“先培后付”服务措施推行、车载计时终端设备规范使用、示范性文本合同签订、培训资金由第三方监管等4项重点工作任务按要求全面实施,且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850分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AA级;

(二)考核期内未发生人员死亡交通责任事故,也未发生重大恶性教学、服务质量事件,且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在700分至849分之间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

(三)考核期内未发生人员死亡交通责任事故,也未发生重大恶性教学、服务质量事件,且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在600分至699分之间的,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级;

(四)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

1.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的交通责任事故的;

2.发生重大恶性教学、服务质量事件的;

3.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低于600分的;

4.《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表》第2.11项有扣分情况的;

5.考核期内驾培机构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违法违章行为的;

6.因驾培机构自身原因,造成教练员、学员集体上访事件,给驾培行业造成恶劣影响的;

7.在使用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时存在严重弄虚作假或人为修改学时数据等偷刷学时行为的;

8.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或不按要求报送质量信誉材料,拒不改正的;

9.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

10.未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导致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人员死亡交通责任事故是指教练车在教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教练员或学员死亡,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重大恶性教学、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驾培机构、教练员的原因,对他人、教练员或学员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经媒体等渠道曝光后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教学和服务质量事件。


第三章 考核方法及程序


第十条 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1月至4月进行。

第十一条 驾培机构应在每年的1月15日前,根据本机构的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对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向所在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考核,并如实报送年度质量信誉工作总结及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登记表》(附件1);

(二)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

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已经掌握被考核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指标情况的,可不再要求驾培机构报送该项指标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市交通委组织交通、公安交通管理、驾培机构和社会监督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工作人员成立由市交通委驾培处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组,对驾培机构的教学条件、教学安全、培训质量、服务质量、管理水平、遵章守法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第十三条 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实行组长负责制,由组长对工作组人员进行编组,成立一定数量的考核工作小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询问情况、现场查看等方式,根据《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表》(附件2)中的各项考核指标对驾培机构考核周期年度内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初评打分和等级初评,将初评分数和初评等级记录在《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质量信誉档案》(附件3)的质量信誉考核记录初评栏内,填写《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质量信誉考核初评结果通知书》(附件4),由驾培机构所在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加盖单位公章后通知被考核驾培机构,并于每年的3月15日前,将本辖区驾培机构初评结果填写在《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汇总表》(式样见附件5)中上报考核工作组。

第十四条 考核工作组对各小组考核结果以交叉式复查的方式组织抽查,结合日常抽查和监管检查情况,对初评结果进行复核,核定驾培机构质量信誉等级,并在市交通委政府网站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

第十五条 被考核驾培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所在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申诉或举报。

举报人应如实签署姓名或单位名称,并附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

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漏举报人的姓名及有关情况。

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被考核驾培机构的申诉和举报人的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将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报市交通委驾培处,并将调查核实结果告知申诉人或举报人。

第十六条 公示期结束后,市交通委将发文通报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区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于每年的4月15日前,在《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汇总表》中填写本辖区驾培机构评定结果并上报市交通委驾培处。

第十七条 市交通委在其政府网站上建立专项查询系统,于每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统一在网站上公布上一年度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以方便社会公众查询驾培机构历年的质量信誉等级,同时将质量信誉等级结果抄告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第四章 质量信誉管理


第十八条 驾培机构及驾培机构所在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档案》,并确定专人负责质量信誉档案的建立、保管。

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机构基本情况,包括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历年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等基本情况;

(二)机构管理情况,包括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的建立、从业人员数量及教练员职业资格情况、教练车数量及技术状况以及获得区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情况;

(三)变更备案情况,包括驾培机构每次变更事项的变更项目、变更时间、变更内容等情况;

(四)安全管理情况,包括教学中发生的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肇事原因、驾驶人员、死伤人数及财产损失、事故责任认定书等情况,以及培训设施、设备发生安全事故的情况等;

(五)培训质量情况,包括未按照培训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学时进行教学、未按规定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未按规定发放《培训结业证书》等情况以及查处记录;

(六)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每次由于驾培机构、教练员的原因,对他人、教练员或学员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经媒体等渠道曝光后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教学和服务质量事件;

(七)遵章守法情况,包括每次违法的发生时间、违法事实、责任人、查处机关、处罚及处理情况等;

(八)投诉处理情况,包括每次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投诉方式、教练车车牌号、教练员姓名、受理机关、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核实查处情况等。

第十九条 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受理社会投诉举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驾培机构质量信誉的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监管检查和双随机检查,建立健全月度、季度、半年、年终总结机制,并将阶段性总结结果及时记入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质量信誉档案。

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辖区以外驾培机构在属地存在存在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将违规情况和处理结果抄告驾培机构注册地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册地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抄告后,应及时将违法情况记入本部门的质量信誉档案,并定期通报驾培机构。

第二十条 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于每年的4月30日前,在驾培机构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的检查(考核)记录栏内,加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等级评定章(附件6),并将驾培机构的评定分数和评定等级记录在《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档案》的质量信誉考核记录栏内。

第二十一条 对新许可的驾培机构,经营许可之日在6月30日之前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许可当年质量信誉考核,考核周期为经营许可之日至次年的12月31日;经营许可之日在6月30日之后的,参加许可次年质量信誉考核。考核周期为经营许可之日至次年的12月31日。

第二十二条 驾培机构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在办理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时,一并办理质量信誉管理变更相关手续,原质量信誉等级不变。

驾培机构发生经营地点、经营项目等事项变更的,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实际教学培训条件进行复核后,重新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连续三年考核为AAA级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时,申请继续经营的,可由作出原许可决定的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直接办理换证手续。市交通委将在北京市驾驶培训公共服务平台对驾培机构质量信誉等级情况予以公布,并通过新闻媒体和本机构网站等对质量信誉等级高的驾培机构进行宣传,运用市场机制鼓励其注重质量、维护信誉,引导学员优先选择质量信誉等级高的驾培机构。驾培机构可以使用其质量信誉等级进行新闻宣传或者从事相关的商业活动。

第二十四条 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的,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实施重点监管。整改不合格且仍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由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通报,同时通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停受理其报名考试业务。

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为B级的,将不被列为新增教练车指标分配的候选机构范围内。

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连续两年为B级的,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实施重点监管的基础上,并将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其经营许可证件到期换证时的参考。

第二十五条 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强交通出行领域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推动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共享应用,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管服务系统平台共享考核数据。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通过监管服务系统平台将驾培机构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充分发挥信用体系建设的作用,为社会提供可靠的数据参考。

第二十六条 在实施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发现考核人员存在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侵害驾培机构合法权益或帮助驾培机构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其考核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根据上级有关要求、重点任务和工作实际,每年度对考核内容、评分标准等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印发的《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京交运发〔2018〕2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20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登记表


2: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表-双随机改2019.2.14


3: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档案


4: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初评结果通知书


5: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汇总表


6: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评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