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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停止执行北京市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

发布日期: 2004-05-27 16:02 [打印]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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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83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以下34件地方性法规中的66项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三、《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3、第9条(三)项、(四)项、第10条(五)项、第11条第2款、第13条(十)项、第15条(三)项、第26条第1款、第27条(三)项、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第33条第2款、第34条有关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考核的规定;

  4、第10条(二)项、(三)项、第24条第1款、第26条第1款有关出租汽车经营开业许可的规定;

  5、第10条(五)项、第11条第2款、第26条第1款、第28条有关核发出租汽车乘务员服务证的规定;

  6、第11条第1款有关出租汽车更新车辆核准的规定;

  7、第13条(八)项、第27条(五)项有关出租汽车经营者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培训上岗的规定;

  8、第23条(一)项、第26条第1款、第32条第2款、第33条第2款有关出租汽车营业站调度员考核上岗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