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83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以下34件地方性法规中的66项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三、《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3、第9条(三)项、(四)项、第10条(五)项、第11条第2款、第13条(十)项、第15条(三)项、第26条第1款、第27条(三)项、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第33条第2款、第34条有关“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考核”的规定;
4、第10条(二)项、(三)项、第24条第1款、第26条第1款有关“出租汽车经营开业许可”的规定;
5、第10条(五)项、第11条第2款、第26条第1款、第28条有关“核发出租汽车乘务员服务证”的规定;
6、第11条第1款有关“出租汽车更新车辆核准”的规定;
7、第13条(八)项、第27条(五)项有关“出租汽车经营者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培训上岗”的规定;
8、第23条(一)项、第26条第1款、第32条第2款、第33条第2款有关“出租汽车营业站调度员考核上岗”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