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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承平高速公路(北京段)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5-12-22 17:30 [打印]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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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发承平京平高速公路经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承平高速公路(北京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价格听证并报请市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承平高速公路(北京段)设置6处匝道收费站:平谷城西收费站、平谷城区收费站、平谷城东收费站、夏各庄收费站、南独乐河收费站、金海湖收费站。

二、同意承平高速公路(北京段)执行每公里标准车0.65元的收费标准,收费期限自正式通车收取车辆通行费之日起25年。具体收费标准为:

1.客车收费标准:每公里一类客车0.65元,二类客车1.105元,三类客车1.56元,四类客车1.82元

2.货车收费标准:每公里一类货车0.65元,二类货车1.365元,三类货车1.723元,四类货车2.08元,五类货车2.308元,六类货车2.47元

3.特殊车型收费标准:货车列车和半挂汽车列车,按牵引车和挂车合计的轴数,确定车型及收费标准。6轴以上大件运输货车,以6轴货车收费系数为基础,按每增加一轴增加0.5倍收费系数(0.325元/公里)计费,最高10倍系数(6.5元/公里)封顶。

不超限超载的专项作业车执行对应的普通货车收费标准,超限超载的专项作业车在取得大件运输许可证后按大件运输车辆收费。

三、对在上述路段行驶的车辆,除按规定免征车辆通行费的以外,一律按照标准征收车辆通行费。

四、你公司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的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以及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八公开、五统一”的要求,做好明码标价及收费公示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和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批复自建成通车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1月26日



附件: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承平高速公路(北京段)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相关稿件:关于制定承平高速公路(北京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方案主要意见建议采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