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0日至12月26日,北京市交通委员会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首都之窗”)和本单位门户网站对《产业园区机动车停车区域配建指标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征集意见期间,共收到意见建议13条,采纳10条,不采纳3条,经逐条认真分析研究,现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1.针对标题英文“Parking requirement standard for industrial park”修改为“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the equipping construction quota of motor vehicle parking areas in industrial parks”的意见部分采纳,采纳了“Technical guidelines”的英文表述,并根据北京市DB11/T 1813《公共建筑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中“机动车停车配建”的英文表述,将英文标题修改为“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parking requirement standard of auto in industrial park”。
2.针对“3.2 parking space for auto of buildings”修改为“motor vehicles parking space of equipping construction”的意见未采纳。未采纳理由为:该英文名词引用了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共建筑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DB11/T 1813)中的名词翻译,更适合本文表述内容。
3.针对“3.3 parking space for passenger car unit”修改为“standard parking space” 的意见未采纳。未采纳理由为:该英文名词引用了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共建筑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DB11/T 1813)中的名词翻译,更适合本文表述内容。
4.针对本文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指标标准”调整为“本文件规定了...指标标准的指示” 的意见已采纳。
5. 针对“4.2停车位规模应按照各类建筑类别”修改为“停车位规模宜按照各类建筑类别” 的意见已采纳。
6. 针对“4.3应换算成标准停车位...应符合表4.3的规定”修改为“宜换算成标准停车位...宜符合表4.3的规定” 的意见未采纳。未采纳理由为:本内容引用《公共建筑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DB11/T 1813),应与该标准表述内容一致。
7. 针对“4.4不应计入配建机动车车位总数...应按照1个计算”修改为“不宜计入配建机动车车位总数...宜按照1个计算” 的意见已采纳。
8. 针对“4.5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修改为“宜符合现行地方标准” 的意见已采纳。
9. 针对“4.6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修改为“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的意见已采纳。
10.针对“4.7可增设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并应对周边”修改为“宜增设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并对周边” 的意见已采纳。
11.针对“4.8应开展专题论证”修改为“宜开展专题论证” 的意见已采纳。
12.针对“5.2.1应符合DB11/T 1813要求,应符合表2的规定”修改为“宜符合DB11/T 1813要求,宜符合表2的规定” 的意见已采纳。
13.针对“5.2.4应符合DB11/T 1813要求,应符合表5的规定”修改为“宜符合DB11/T 1813要求,宜符合表5的规定” 的意见已采纳。
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5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