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站区管委会、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执法总队,各郊区交通局、燕山城市管理和交通委:
为依法全面履行行政处罚职权,进一步规范本市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依照《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意见》(交法发〔2021〕125号)、《关于全面推广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制度的指导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2〕2号)等内容,结合执法实际,制定了《北京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北京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含处罚公示期限和可依申请缩短公示期)和《北京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不予处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于2023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同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情况,结合执法实际,依照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动态调整。请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北京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京交执总法发〔2018〕82号)、《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京交路法制发〔2015〕280号)、《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调整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京交法发〔2019〕25号)、《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处罚裁量基准的通告》(京交法发〔2019〕29号)、《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的通知》(京交法发〔2020〕1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