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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贯彻〈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10-11 16:30 [打印]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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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意见》制定背景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20年12月9日经交通部第35次部务会议通过,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6月23日经交通部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了《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为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今后发展明确了方向。

二、《实施意见》制定过程

为贯彻落实《管理办法》,我们结合本市汽车租赁行业实际情况,对《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243号)进行了比较,基本按照“部令有规定的按照部令执行,部令没有的按照本市的现有的管理办法执行的原则”制定了《实施意见》,并多次组织市公安交管局、公交保卫总队、市市场监管局、市委网信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等部门召开会议,征求意见建议,对《实施意见》作了修改完善,《实施意见》于8月31日经委主任批准同意后正式印发实施。

三、《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共分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内容、保障措施四大部分,规定了十方面重点内容。

1.行业定位

2.备案管理工作

3.车辆性质变更工作

4.建档管理工作

5.租赁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相关条件

6.新业态规范发展的要求

7.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要求

8.承租人义务

9.各方管理职责

10.违规经营处罚标准

四、《实施意见》十问十答

1.新进入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的企业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企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名下有租赁性质车辆和经营门店、停车场地等。

2.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开展租赁经营应取得什么证件?

答:《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证明》(电子证)和《小微型客车租赁车辆备案证明》(电子证)。

3.分时租赁企业备案应具备什么条件?分时租赁企业能否同时开展长、短租业务?

答:除传统租赁企业具备的条件外,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提交分时租赁业务信息化系统建设和运营、车辆调配服务保障人员相关材料。可以同时开展长、短租业务,企业和车辆均须办理相应的备案证件。

4.租赁车辆是否为“租赁”性质?现有汽车租赁企业已备案“非营运”性质车辆如何办理车辆性质变更?

答:从事租赁经营的车辆性质要求为“租赁”。2021年4月1日前已备案的非营运性质的租赁车辆,采取设立过渡期的方式,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租赁”。2022年3月31日过渡期结束后,上述未变更使用性质的车辆不得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

5.新增的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如何办理备案?

答:企业先办理车辆性质变更,再办理企业开业备案。具体流程是企业向所在区运输管理部门申请租赁车辆使用性质核验;在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含变更)手续后,向所在区运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租赁企业开业备案。

6.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如何办理备案事项变更?

答: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工商登记事项和门店备案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原备案机构办理备案变更。租赁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提前办理完结更新指标、车辆上牌、车辆备案等事项,防止企业名称变化导致指标无法更新和使用。企业跨区变更注册地址的,在工商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变更后注册地所在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直接办理迁入备案手续。

7.《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证明》(电子证)和《小微型客车租赁车辆备案证明》(电子证)有没有有效期,到期后如何办理?

答:《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证明》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企业需延续经营的,应当在备案有效期到期前30日内,到原备案办理部门申请备案届满延续。超过备案有效期30日未申请延续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将予以管理注销。《小微型客车租赁车辆备案证明》,只要车辆状态没有发生变化就没有时间限制。

8. 分时租赁企业终止经营前应做哪些工作?

答:分时租赁企业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企业按照资金管理要求完成押金和预付资金清退。在终止经营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机构办理完车辆备案注销手续后再办理企业备案注销手续。

9. 非营运转为“租赁”性质的车辆在更新车辆时能否转回非营运?

答:不能。已登记为“租赁”性质的租赁车辆,在车辆转让或报废后,更新指标性质为“租赁”。

10.承租人要承担哪些义务?

答:租车时需要完整提供实际驾驶人的有效证件;开车时需要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和车辆备案证明;不得使用承租车辆从事违规经营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出了违章和事故后按照交通法规接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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