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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发布日期: 2011-07-20 17:17 [打印]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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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是国务院第593号令,由温家宝总理于2011年3月7日签发。正式施行后,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废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充实和细化了公路法所确立的公路安全保护方面的基本制度,为公路安全保护提供更有力的法制保障。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公路保护进行规范的行政法规。

  为使交通行业对《条例》有一个比较深刻的理解和认识,进一步贯彻执行好这部法规,我们对其进行详细解读。

  出台背景和必要性

  全面构建公路安全保护的法律制度,依法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能够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更好地享受公路事业发展的成果。

  公路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同时也承担着促进国家综合运输体系发展的重要任务。“十一五”末,本市市域公路总里程达到21201公里,其中,高速公路903公里,增长64.8%,干线公路3474公里,增长22.5%,乡村公路13504公里,以国、市道为骨干,县、乡、村道为支脉的放射状公路交通网络进一步完善。建成115条、181公里国防公路和部队进出口道路,实现“连连通”。与此同时,依法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更加充分和有效地发挥公路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的服务作用,也成为交通运输行业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1997年,国家出台了《公路法》,确立了我国公路安全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为依法开展公路安全保护工作,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形势、新情况不断出现,新经验也不断得到总结,尤其是近年来国家卓有成效地开展车辆超限治理以及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等工作,有益地探索了公路安全保护方面的新机制、新举措,进一步使公路安全保护工作不断得到完善和加强。因此,及时出台《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在《公路法》规定的原则和制度框架下,进一步补充和细化《公路法》所确立的公路安全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巩固公路安全保护的新经验,为进一步开展公路安全保护工作提供更加充分、细致的制度保障是十分必要的。

  公路安全保护三亮点

  进一步提高了公路交通网络的公共服务能力。《条例》围绕进一步提高公路交通网络的公共服务能力这一目标,加大了对公路线路本身的保护力度;强化了公路管理机构、公路养护单位等有关主体对公路安全保护、养护的相关责任,有利于提高公路养护水平,同时,为避免集中开展养护施工作业造成部分路段拥堵,规定了相应的措施;为进一步提高公路信息服务质量,规定了路网运行监测制度,为公众提供出行信息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出行需求;对一些行政许可简化了程序,提高了效率。

  从法律制度层面建立了车辆超限治理长效机制。车辆超限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不仅容易损坏公路、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且严重扰乱了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同时对我国汽车产业的技术进步和健康发展也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条例将车辆超限治理制度作为一项重点制度来规定,主要体现在源头治理、路面监控、法律责任三个方面。

  建立健全了公路突发事件应对制度,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了国家突发事件应对体系。通过总结近年来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经验,《条例》从四个方面对公路突发事件的处置作了规定:一是明确了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度;二是完善了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三是规定了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四是将武警交通部队力量纳入了公路突发事件应急体系。

  《条例》之关键词

  ?关键词??公路养护

  公路养护是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一个重要因素,条例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明确了公路养护单位的义务。条例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作业,加强公路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并具体界定了“良好技术状态”的内涵,即公路自身的物理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包括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有关设施完好。这些规定更加具备了可操作性。

  二是规定了有关单位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等的巡查、检测等方面的义务。比如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危及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路经营企业。

  三是为避免集中开展养护施工作业造成部分路段拥堵,专门规定了相应的措施。要求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相邻路段进行集中养护施工作业的,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必须事先通报相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统筹安排作业计划,组织绕行引路,避免出现因为集中施工作业而造成的公路拥堵状况。

  ?关键词??超载超限

  第66条规定,“1年内违规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车辆驾驶人,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1年内违规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车辆吊销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此条规定在原来对车辆尺寸载重等要求的基础上加大了管理处罚力度,因此新条例的实施也受到了广大卡车车主及司机的关注。

  建立法律制度五方面

  进一步加大了对公路线路本身的保护力度。针对公路线路及周边一定范围内容易损坏路基、威胁公路安全的情况作了相对完善的规定。

  进一步健全了公路桥梁的安全保护制度。《条例》规定,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一定范围内禁止采砂;进行疏浚作业、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行为受到严格监管;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重要的公路桥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守护等。这些制度,对保障公路桥梁安全将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

  进一步健全了车辆超限治理制度。强化了车辆生产和销售环节、车辆登记环节以及货运场站装载环节等方面的源头治理,对相关部门以及车辆销售生产、企业规定了相应的义务或管理职责,确保源头治理的效果。同时,对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建设和管理等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力求治超制度环环相扣,取得长效等。

  进一步完善了公路养护制度。《条例》一方面对公路养护技术状态、标准、作业规范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了养护作业单位的养护义务,同时还规定了养护作业单位的资质条件,并授权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建立健全了公路突发事件应对机制。《条例》针对公路突发事件的应对作出了相对全面的规定,包括建立制定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物质储备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