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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轨道交通建设阶段加强运营安全风险控制的意见》的解读

发布日期: 2012-11-12 09:16 [打印]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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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和必要性

  2012年8月1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轨道交通建设阶段加强运营安全风险控制的意见》(京政办发〔2012〕44号)(以下简称《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近年来,本市轨道交通发展迅速,截至2012年6月底,本市现有轨道交通运营线路15条、215个车站,运营里程达到372公里。轨道交通已经成为市民日常出行的重要组成部分,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也已成为影响居民日常生活质量和城市交通运行环境的重要因素。

  贯彻落实《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防设施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城〔2010〕94号)的相关规定,依法加强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提高工作力度,是政府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

  为切实加强对轨道交通建设阶段运营安全风险的控制,从源头上减少运营安全风险,市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了《意见》,并下发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单位执行。

  二、主要内容和制度设计

  (一)建立运营单位提前介入机制

  1.明确轨道交通项目运营单位的选择节点。一是新建轨道交通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前确定运营单位;二是涉及投融资的新建轨道交通项目,最迟应当在初步设计编制前确定运营单位;三是实行分段开通运营的轨道交通项目,原则上由一家运营单位负责运营。

  2.成立临时联合工作组推进工作。在投融资模式和运营单位尚未确定前,由相关单位组成临时工作组,全程参与新建轨道交通项目规划方案、可研报告的起草和编制工作。

  3.建立共同审查、专家咨询、政府部门会商的三级工作机制,确保运营安全需求在新建轨道交通项目文件编制过程中得以全面落实。一是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和设施、设备招标采购文件编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会同运营单位共同审查,确定修改意见;二是审查中出现涉及运营安全的重大分歧或对原文件进行重大变更,组织相关专家提出咨询意见;三是政府相关部门对专家咨询意见进行会商,形成最终意见。

  (二)落实轨道交通建设安全评估制度

  1.细化落实《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轨道交通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中引入安全运营专篇的概念,将轨道交通涉及运营安全的相关内容在项目文件编制中予以考虑,提升运营单位话语权,在建设阶段即提高对运营安全的关注度,全面落实涉及运营安全的各项工作任务。

  2.细化落实《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在轨道交通项目可研报告正式上报发改部门前、初步设计上报规划部门前,充分发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协调”的监督和指导作用,将涉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相关内容的意见和建议全部吸纳到文件之中。

  (三)强化轨道交通客流预测动态评估

  1.强调轨道交通客流预测“科学研判、兼顾长远”的原则,一是全面考虑轨道交通项目周边未来的发展空间、区域定位和居住规模等因素;二是统筹考虑轨道交通线网整体功能;三是参照已开通线路的规划预测和实际运营情况。

  2.建立轨道交通客流预测标准年度动态评估机制,通过对相关测算方法和参与的及时修订、调整,将客流预测与规划、土地利用、城市发展等实际情况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从源头、基数上提高准确性。

  3.强化轨道交通客流预测报告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编制依据的重要作用,一是编制单位在编制预测报告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客流预测标准;二是客流预测报告要严格履行评审程序,由专家评审委员会提出具体评审意见;三是将车辆选型、编组、发车间隔和车辆配置等重要内容体现在客流预测报告之中;四是由交通部门对客流预测报告进行审定,全面落实市领导“交通委对客流预测准确性负主责”的指示要求。

  (四)切实保障安全设备设施资金投入

  1.一是明确新建轨道交通项目安防、救援设备、设施应当与轨道交通项目整体立项、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相关资金纳入项目总投资,从源头上确保资金落实到位;二是对于暂时无法纳入项目总投资的特例情况,由市政府统筹安全资金予以解决。

  2.对于在建及既有轨道交通线路未将安防、救援设备、设施纳入项目总投资的,实行双轨制解决资金需求问题,即:首先考虑追加项目投资,无法追加的,由市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解决。

  3.针对涉及轨道交通共用的安防、救援设备、设施(轨道检测车、打磨车等)配置标准,授权由交通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监督实施,减少相关设备、设施重复购置、增加资金投入等弊端,尽可能提升共用安防、救援设备、设施的使用效率。

  4.新建轨道交通项目需要对既有线路土建设施进行改造的,对既有线土建设施改造资金纳入项目总投资,需要对既有线路标志、标识和设备进行改造、完善的,由市政府安排资金解决。

  (五)建立运营设施设备招标采购统一规范

  1.一是强化全路网统筹,强化运营设施、设备招标采购和选型,要符合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组织的要求;二是强调共性需求,涉及运营安全、为乘客提供连续服务、车辆段共用及应急救援等设施、设备,应统一标准和制式。

  2.明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设施设备统一标准和制式要求等相关规范,进行设施设备招标采购,避免分段施工、分段招标采购可能出现的设施、设备型号、制式、接口不统一问题,确保运营服务的连续性,进一步提升运营服务质量。

  (六)强化轨道交通项目技术、产品、制式的应用管理

  1.对轨道交通项目新技术、新产品、新制式应用实行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按照《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新系统新制式应用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京轨建指〔2012〕9号)的规定,应用于轨道交通项目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制式须经安全风险评估合格、且在示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推广到其他线路或正式推广使用,提高安全稳定性。

  2.对应用于轨道交通的技术、产品、制式实行目录管理制度,授权由市重大办会同交通等部门制定并监督实施,进一步加强应用于轨道交通的技术、产品、制式日常监管,通过定期监测、综合试验、系统分析、技术评价等技术手段和措施的运用,建立“红名单”制度,对于存在安全隐患、且经整改仍未达到运营安全要求的技术、产品、制式及时从目录中剔除。

  (七)严格试运行转试运营环节的安全监管

  1.要求各单位严格执行轨道交通试运行移交、试运行评估和试运营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工作衔接,履实工作职责。

  2.试运行期间留存完整的全段试运行记录以备核查,更加着重强调“完整”和“全段”的概念,确保连续性,更加关注全面性和稳定性。

  3.一是试运行合格的,由建设单位会同运营单位向专项验收监管部门提交试运行情况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轨道交通项目试运行实际情况,为政府部门针对轨道交通项目是否转入试运营的下一步决策提供必要的依据;二是对于试运行3个月后,仍未达到试运营条件和标准的,由市重大办会同交通部门确定延长试运行时间,从源头上降低运营安全风险,确保运营的绝对安全。

  4.授权由市重大办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试运行期的时间分配(测试、跑图时间段的划分)、运行监测项目名录及验收标准,进一步提高试运行监测的针对性、科学性,强化全流程监督。

  5.充分发挥市轨道交通指挥中心业务精、专业性强、技术力量雄厚的优势,加强对轨道交通项目试运行的技术指导、过程监督和试运行数据的归口管理,及时提出试运行评估意见,并报交通部门和市重大办。

  (八)建立试运营转正式运营的管理制度

  1.实行运营安全综合验证制度,对于轨道交通线路试运营届满1年的,由运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开展运营安全综合验证,验证合格的,在投入正式运营前30日内,由运营单位向交通部门履行备案程序;验证不合格的,向交通部门提出延长试运营的申请,待整改完成后履行正式运营备案程序。

  2.由交通部门制定新建轨道交通项目试运营转正式运营管理办法,明确试运营转正式运营的标准、条件、具体备案程序、督促整改措施、验收等内容。

  3.参照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的好的做法,明确交通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对轨道交通项目试运营转正式运营全过程的监督,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事宜,及早办理正式运营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