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听,请说话(10s)
抱歉,没听清,请再说一遍吧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已归档)

为构建现代化道路运输体系指明方向——《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解读

发布日期: 2010-08-30 09:59 [打印]打印
分享到: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9725日经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12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地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法制处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条例》制定的必要性

    1997年本市制定了《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为规范道路运输行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提高道路运输服务质量起了重要作用,使本市道路运输业得到了长足发展,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道路运输发展还需要进一步统筹。如客运的城乡统筹,道路运输与相关业务的统筹等等。二是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如危险品运输安全,客运场站安全管理、应急处置措施等。三是服务规范需要进一步完善。如客运、货运、运输场站、机动车维修、运输服务等。四是政府服务职能有待进一步加强。如信息系统建设,引导行业发展等。近年来本市在道路运输管理上尝试了一些新的管理制度和措施,特别是奥运会期间采取的一些临时性保障措施,如物资需求信息的归集与发布、对运输车辆的环保要求、应急运输保障等等,实践证明是有效的,需要通过立法确立下来,形成长效机制。

    2004年国务院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有很多不同之处。如道路运输场站的管理等等。为了维护法制的统一,有必要对本市的地方法规进行修改。

 

《条例》的制定过程(照片)

 

市交通委刘小明主任陪同市人大常委会刘晓晨副主任进行道条立法调研,视察汽车维修企业

 

    道路运输立法于20074月启动,按照“人大全程指导、政府起草草案、专家咨询论证、群众广泛参与”的原则,成立了由市人大、市政府法制办、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交通执法总队、科研单位、协会组成的立法工作机构。一是全面总结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多年的实践经验,深入调查道路运输管理的现状和问题;二是认真分析国家、外省市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学习法条、借鉴经验;三是论证重点问题,对“ 城市货物运输配送”、“道路客运的规范经营和安全生产”、“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机动车维修规范经营”及 “ 道路运输监管及行政处罚”等重点问题先后召开论证会,深入研究、寻找对策;四是转化奥运财富,将“物资需求信息的归集与发布”、“运输车辆的环保要求”及“应急运输保障”等临时性政策通过立法明确,形成长效机制;五是开门立法,起草过程中多次召开企业座谈会、部门协调会,通过首都之窗网站公开征集社会意见,反复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交管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和18个区县政府的意见,专门听取长途汽车公司、六里桥客运站、四通物流公司、市汽车修理公司等道路运输企业的意见。经过立法调研、框架设计、拟写条文、征求意见、协调修改、市政府审议、市人大一审、市人大二审等阶段,历时两年三个月,数易其稿,完成了《条例》的制定工作。

200873日,《条例》通过市交通委第九次主任办公会审议,并报请市政府审议。

2008121日,《条例》通过第十九次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并报请市人大审议。

2009326日,《条例》通过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的第一次审议。

2009725日,《条例》通过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的第二次审议,并对外公布。

2009121日,《条例》施行。

 

《条例》的立法思路

    《条例》的立法思路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构建 “新北京交通体系”的发展目标,坚持以人为本,体现首都特色,解决实际问题,增强可操作性,着重明确本市道路运输业的定位,确定本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方向,强化政府指导与服务,强化安全管理,强化节能与环保,规范道路运输经营服务,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条例》制定的法规依据(列表)

序号

名称

文号

发布日期

施行日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

406

2004.4.30

2004.7.1

2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

2005年第7

2005.6.24

2005.8.1

3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

2005年第9

2005.7.12

2005.8.1

4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

2006年第2

2006.1.12

2006.4.1

5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

2006年第9

2006.11.23

2007.3.1

6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

2009年第3

2009.4.20

2009.4.20

7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

2009年第4

2009.4.20

2009.4.20

 

    《条例》的适用范围

    《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场站建设和运营、道路运输服务、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活动。

 

《条例》的主要创新内容

    《条例》分别从统筹道路运输业发展、保障城市中心区货物运输、规范大型商业设施交评、强化安全管理、完善服务规范、创建服务型政府、推进节能减排、促进城乡统筹、发挥协会作用等方面,进行了创新:

    一、明确道路运输定位,统筹道路运输发展

    目前,我市道路运输正处于由传统运输业向现代运输业转化的关键时期,条例的制定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促进道路运输发展、保障城市运行的高度着眼。道路运输行业的发展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道路运输业定位不准,不能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无法有效提高运输服务水平。二是统筹发展方面,由于客运、货运等行业的发展方向没有依法明确,不能起到积极的社会引导作用,造成市场主体各自为战,客观上产生了影响道路运输统筹、协调发展的不利因素。

    为了明确道路运输业的定位和发展方向,保障道路运输业又好又快发展,一是明确了行业定位。针对道路运输业定位不准、市场发展无序的问题,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道路运输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突出了行业的发展方向。即本市应当通过调整、优化基础设施结构、运输装备结构和运输服务结构,逐步实现客运的城乡一体化、区域一体化以及与其他客运方式的一体化,货运的社会化、专业化和集约化,逐步建立符合国家首都性质的道路运输体系。

    二、保障城市中心区货物运输

    目前,本市城市配送体系尚不健全,城市配送车辆技术标准参差不齐,专业化车辆比重较低。客车拉货现象普遍存在,对城市交通和运输秩序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为解决城市配送问题,借鉴组建绿色车队的经验,城市中心区货物运输条款最后调整为:

    一是本市城市中心区的货运实行夜运为主、昼运为辅的配送方式。二是本市对城市中心区从事昼运的货运车辆    实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择优配置、逐步实施。三是本市应当公布城市中心区可以从事昼运的货运经营者的条件和货运车辆的车型、外观、安全、环保等标准,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择优确定符合要求的货运经营者和货运车辆。四是建立淘汰退出机制。

    三、规范大型商业设施交评

    为了有效解决繁华地带商业设施停车卸货造成的交通拥堵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明确了一是城市中心区的大型商业设施,应当具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商品装卸、短期存储条件,其商品装卸活动不得影响周边道路畅通。二是新、改、扩建大型商业设施时,应当同步配建商品装卸、储存等配套设施。大型商业设施及其配套设施在立项时,应当依法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经论证,对交通环境将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予立项或核准,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商品装卸、储存等配套设施的使用性质。

    四、强化安全管理

    本市道路运输行业还存在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工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虽然做了一些统一的规定,但是本市道路运输行业存在的安全管理问题有其自身特点,首都的特殊地位也对本市道路运输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都需要地方性法规做出进一步规定。

    首都的道路运输安全是道路运输管理的重点,为了突出安全的重要性,专设一章“道路运输安全”,从安全监控、人员培训、应急处置等方面对道路运输安全保障进行了规范:一是建立了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评价制度。要求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定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安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运输管理机构。二是对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实行全程监控。为便于监控重点车辆的运行情况,要求客运车辆和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必须安装并使用卫星定位系统,并保持实时连通。三是建立了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要求从业人员未经教育培训不得上岗。四是建立了客运场站安全生产保障制度,以及客运场站候车大厅乘客人数控制和紧急疏散的安全保障措施。五是建立了应急处置机制。规定道路运输企业依法编制应急预案,明确了预案主要内容以及相应的演练要求;明确了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运输保障预案的编制、演练和应急处置组织的要求。

 

 

 

五、完善服务规范

    第一,客运服务方面。一是针对本市道路旅客运输换乘不便利、线路设置不尽合理等问题,《条例》规定了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客运线路起讫站(场)、停靠站的设置、调整原则和提前7日向社会公示的义务。二是为实现有效监督、保障乘客良好的乘车条件,规定了营运服务事项的监督公示制度和经营者对车辆卫生、技术性能的保持义务。三是为保证乘客可以享有接受不间断服务的权利,保持客运线路和运力的相对稳定,规定了客运企业的最少经营期限和停歇业的审批和社会公示制度。

  第二,货运服务方面。一是要求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运输规则和作业规程受理、承运货物,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禁运、限运、检疫控制进出境货物的管理规定,二是明确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具有符合要求的密闭装置的车辆运输散装、流体货物;使用专用车辆运输集装箱、冷藏保鲜货物和危险货物。

    第三,机动车维修服务方面。面对迅速增长的机动车特别是私家车维修服务需求,如何保证机动车维修质量的问题日益凸显,《条例》对信息不对称问题提出了解决对策。一是在保证维修质量方面,明确了维修经营者质量保证义务,细化了国家规定的配件采购、检验、使用和公示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保证期制度。二是在维修信息透明制度建设方面,规定维修经营者应当将维修项目及其工时定额、收费标准等服务信息录入向社会开放的道路运输信息系统,同时。还要在维修接待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相关服务制度、服务项目、服务承诺、价格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等。

    第四,场站服务方面。为保证春运、黄金周等客运高峰时乘客可以走得了、走得好,《条例》规定:一是要求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客流高峰期间的备班运力储备计划和加班运营计划。二是要求加班车的技术等级、类型等级应当符合运营班线要求。

    第五,运输服务方面。为规范运输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定了货运代理、信息服务、仓储理货、搬运装卸、客票代售等运输服务行为规范。

    六、创建服务型政府

    目前,企业信用信息采集、考核、公示等制度还未完全建立起来,企业信用信息运用还不充分,影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需要进一步公开政务信息,归集并公布企业服务信息和市场供求信息,发挥市场引导作用。因此,一是明确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收集、分析、整理、更新道路运输管理和服务信息,二是要求通过道路运输信息化系统和共享平台向社会发布,提高道路运输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六里桥客运站

 

    七、推进节能减排

    从提高运输效率、执行车辆能耗和排放的强制标准,以及机动车维修废弃物回收等方面,体现节能环保理念:一是明确规定对企业、车辆的行政许可应当符合绿色环保标准。二是规定了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确保车辆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排放标准和燃料消耗限值。三是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对废弃的机油、润滑油、制动液、维修油液以及其他危险废物进行归集、贮存,并交由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集中处置。

    八、促进城乡统筹

    一是为了实现客运一体化的线路优化手段,解决现有线路及停靠站设置不够合理问题,明确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客流分布、场站容量和公众出行需求,合理设置、调整班线线路的起止站和跨省市班线线路的中途停靠站。

    二是为了构建郊区客运的科学发展机制,解决郊区客运发展责任不明、边远乡村客运保障机制不健全的问题,明确郊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市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班线客运场站建设和车辆投入的保障措施以及边远乡村班线客运的扶持政策。

    三是为了提高郊区客运服务质量,解决郊区客运与城市公交票价政策相同而服务标准不同的问题,明确享受公交政策的郊区客运经营者应当执行城市公共电、汽车的服务标准和票价政策;同时,结合郊区实际情况,明确了郊区客运与省际客运、城市公交不同的运营模式,即经许可机关同意,可以采取区域经营、循环运行、设置临时发车停靠点等方式运营。

    九、发挥协会作用

    根据行业协会具有政府与企业之间桥梁和纽带的特点,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有利于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发展,明确本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一是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规范和指导会员经营行为,组织会员开展诚信建设。二是维护行业合法权益。三是参与道路运输相关政策法规、行业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宣传贯彻。

 

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一是要学习好《条例》。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继续开展人员培训工作,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有计划地进行专门培训,使道路运输执法人员能够准确理解、全面掌握、正确运用《条例》的各项规定。

    二是要宣传好《条例》。继续加大宣传《条例》的力度,丰富宣传形式,扩大宣传范围。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舆论工具,采取深入企业座谈宣讲、走进客货集散地、经营场所开展法律咨询、悬挂宣传标语、发放宣传材料、张贴宣传图画等多种形式,做好面向社会、面向群众、面向企业的宣传工作。

    三是要运用好《条例》。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市交通委已下发的《宣传贯彻方案》,尽快开展《条例》的相关标准、规范和配套制度的制定工作,并积极主动地与区县政府、相关部门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

    道路运输经营者要认真贯彻执行《条例》,重点研究新设定的制度和服务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经营规范、信息报送等相关制度,依法运营,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法制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