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系列解读之——机动车维修篇
亮点聚焦
截至2009年9月,本市已有机动车维修企业6053户,2009年前3个季度维修机动车675.5万辆次。随着首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机动车保有量的持续增长,机动车维修与城市运行和市民工作生活的关系越来越密切。
为了解决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创设了系列制度,其中,4个亮点值得关注——
亮点一:维修设备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项使用的机动车维修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并建立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此项是北京市的创设性规定,在日常机动车维修过程中,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购买的机动车维修设备,或者设备维护保养不到位的设备,极易发生安全事故,特别是喷烤漆房着火、举升机失控的事故比较突出。《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的机动车维修设备在市场准入和日常运营中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进入市场,也不得投入使用,并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确保所有设备在使用中保持性能标准。
亮点二:返修项目质量保证期重新计算
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八项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对质量保证期内发生的维修质量问题无偿返修;返修项目的质量保证期从返修的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更换的配件存在质量问题的,其无偿返修责任不受质量保证期的限制。
此项也是北京市的创设性规定,一是规定在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或是企业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国家规定)内,如果发生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二是为保护送修人的利益,要求返修项目的质量保证期应当从返修项目竣工之日起重新计算。三是规定如果因维修时使用的配件存在质量问题而造成车辆不能使用的,返修责任不受质量保证期的限制。这最大限度保护了送修人利益,也督促企业提高维修质量。
解读延展: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亮点三:质量管理四项制度确立地位
第三十七条 第二款 机动车维修质量相关制度,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此款明确了机动车维修质量相关制度的制定主体和公布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运输管理局已经制定并公布了机动车维修的四项管理制度,一是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二是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三是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四是机动车配件采购、检验、使用、公示制度。
亮点四:维修危险废物统一回收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对废弃的机油、润滑油、制动液、维修油液以及其他危险废物进行归集、贮存,并交由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集中处置。
本条是对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归集、贮存、处置的规定。为达到环保目标,把容易污染环境的废弃油液统一归集、集中处置,是对建设“绿色北京”、“绿色交通”精神的体现。同时,在安全方面作出充分考量。因废弃油液及其他危险废物都属易燃易爆品,应当进行合理处置,并放置在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因此,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建造符合标准、防雨防渗的危险废物暂存设施,设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按规定使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实行危险废物处理的申报登记制度,并将危险废物处置事项向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解读延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鼓励专业化和连锁经营模式
第三十六条 本市引导机动车维修服务站点的网络化建设,鼓励发展专业化和连锁经营的机动车维修企业。
条例详解:
随着首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加,使得机动车维修服务业在人们工作和生活中的作用日趋重要。特别是北京作为首都,对机动车运行的环保要求很高,这些情况都对机动车维修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措施之一是政府应积极鼓励和倡导机动车维修行业大力发展机动车维修专业化和连锁经营等经营模式,推广环保、节能的维修技术和机动车维护标准化作业模式等维修方法,建设顺畅高效的信息化网络管理系统等。运输管理局正在起草《机动车维修行业发展指导意见》,将对机动车维修行业的发展和维修服务站点的布局进行合理引导。
规范配件采购、使用行为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执行规定的机动车配件采购、检验、使用和公示制度,分别标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并明码标价,供托修方自主选择;更换下的配件、总成未经托修方同意,不得擅自处理。
本条属于《条例》的一项创设性规定。机动车配件质量直接决定着机动车维修质量。当前在本市汽车配件市场的管理上还存在着制度不健全,监管不严密的问题,致使销售假冒伪劣配件的行为屡禁不绝。《条例》针对这些问题,明确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分别标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旨在通过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主动公开配件的关键信息来保障托修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规范机动车维修企业采购、使用配件的行为。
名词解释:
机动车维修专业化经营:是指机动车维修企业发挥自身专长,在某一车种、车型或某一项目上组织专业化作业,为用户提供高效、及时、方便的服务。专业化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设备效能,减少配件储备,加速技工培养,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维修质量。
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是指若干机动车维修企业按照特定形式组成联合体开展的协作经营活动。连锁经营的基本要求是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经营规范和统一价格收费。发展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有利于整合和利用现有市场资源,向用户提供质优价廉和方便快捷的服务,提高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实现经营行为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原厂配件:是指纳入车辆生产厂家售后服务体系和配件供应体系的配件。
副厂配件:是指未纳入车辆生产厂家售后服务体系和配件供应体系,但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合格配件。
修复配件:是指除汽车发动机、转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等总成外,从汽车上拆下的经修复后达到技术标准规定要求的旧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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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聚焦 | |||
鼓励专业化和连锁经营模式
规范配件采购、使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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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
(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机动车维修管理处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