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以及由市交通委、市安监局联合制定的《北京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12月5日,市交通委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张树森主持召开2012年北京市交通行业第十三次安全工作会暨《北京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宣贯会。
会议采取电视电话会议形式进行,参会人员分布在26个会场。石景山城区管理处、市交通委机关相关处室负责同志在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中心主会场参会。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主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各远郊区县交通局、运输局各城区管理处、市有关交通企业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远郊区县交通局、各城区管理处组织的相关地面公交、轨道交通、省际客运、旅游客运、出租汽车、货物运输、水运游船等交通企业相关负责同志,共约1000人在各分会场参会。
会上,市交通委安全监督与应急处对《北京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宣贯解读。
张树森指出,本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实施,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战略部署,有效提升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水平,深入推进本市交通事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要举措。在本市交通行业贯彻实施《办法》,一是有利于进一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深入落实。《办法》有效解决了制约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因素,为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来源提供了制度保障,对于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资金投入责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二是有利于进一步加快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全面推行。《办法》规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情况,是标准化建设考评的重要指标之一。安全标准化建设的重点难题——费用问题,随着《办法》的实施将得到有效解决。三是有利于进一步降低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和安全生产隐患发生数量。加大企业安全投入,通过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费用政策,建立可靠的安全费用提取渠道和完善的安全生产投入机制,可以有效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从根本上遏制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和隐患的发生。
张树森要求,各单位在学习和贯彻《办法》过程中,应重点把握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扩大了政策适用范围。《办法》直接明确了适用范围包括本市地面公交、轨道交通、省际客运、旅游客运、出租汽车、货物运输、水运游船等交通企业。二是提高了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对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做出了适当调整,不仅提高了安全生产费用下限标准,还明确企业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以适当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三是扩展和细化了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在原有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基础上进行了扩大和调整,突出增加了“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等内容。通过扩大和细化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引导企业加大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生产宣教培训等方面的投入,适应安全生产形势的发展需要。四是明确了安全费用财务管理和会计处理方面的要求。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并对企业在转产、停产、停业、解散以及变更、终止经营或者调整业务等情况下的处理等财务问题,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五是界定了行业企业和监管部门的责任。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责任是会同财政、安监等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深入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张树森强调,各单位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运输管理部门、各相关交通运输企业要高度重视《办法》的宣贯工作,成立专门的学习、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力量、集中时间开展大规模的宣传活动,在短时间内形成学习、宣传《办法》的热潮。二是要加强学习培训。各级运输管理部门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好。《办法》作为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进行大力宣传,使企业及时了解、学习和掌握,为《办法》的贯彻实施打下坚实基础。三是要狠抓企业落实。各级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企业按《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特别要指导新纳入《办法》适用范围的轨道交通、水运游船企业,以及广大出租车企业、旅游客运企业等中小微型企业,正确提取、使用、管理安全生产费用。四是要加强督促检查。市交通委将适时联合市安监局、市财政局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企业贯彻落实《办法》精神、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提取和使用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