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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APP“维修服务”全新升级提升用户体验

发布日期: 2017-04-24 18:23 [打印]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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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0日起,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官方APP“北京交通”和官方微信“北京交通”、“北京交通订阅号”的“维修企业”功能全新改版升级为“维修服务”。新功能的上线将极大地拓展“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服务系统”的服务范围,为消费者查询自有车辆维修档案、维修服务质量评价和对维修纠纷进行在线投诉等提供便利。同时,也将为行业管理部门提升行业管理水平,促进汽车维修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新的服务工具和平台。

  本市汽车维修服务全面跨入“互联网+”时代

  2016825日,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推出手机APP“北京交通”,整合行业20项业务,面向公众提供一站式交通出行服务,其中一项内容是“维修企业”。这项内容主要是方便用户查询机动车维修企业信息。服务推出以来,由于缺少动态数据支撑,一直无法满足消费者在汽车维修过程中最迫切的需求,如:在修车前更想了解都有哪些企业能够对自己的车辆实施专业维修,哪个企业的维修价格更便宜、更优惠,谁的口碑更好等。

  2016121日,随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开发的“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服务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做到了维修信息的实时更新和集成共享。通过该“系统”,维修企业实时或定期填报维修经营许可登记信息、维修车辆信息和维修从业人员信息等;行业管理部门实时填报监管检查信息;维修消费者在线评价维修企业服务质量。

  此次推出的移动终端的“维修服务”,正是基于“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服务系统”采集的信息和数据,在保留查询企业基本信息功能的基础上,增加了查询自己车辆的维修档案、对维修企业的服务与质量进行评价和对维修纠纷进行投诉三个新功能。实现了机动车维修消费者、维修企业、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共建、共治、共享”,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创新汽车维修服务手段,提升管理水平。

  维修企业查询。新版“维修服务”将企业的基本信息内容由企业名称、经营许可证号、经营地址、经营类别和经营范围5项,调整为企业名称、经营地址、服务电话、经营类别、经营项目、特约维修车辆品牌、质量信誉等级和主要维修项目价格等8项。同时查询方法由1种增加为4种,即可以按照企业名称、经营类别、车辆品牌和经营项目进行单项或组合查询。

  车辆维修档案查询。车主可查询车主车辆的承修企业、维修日期、质量保证期和维修项目4项内容。有助于车主以及维修企业确定每次维修的具体项目和分析故障原因,特别是当车主在变换了不同的维修企业修车时更有实际意义。

  对维修企业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共设置“总体评价”、“对维修接待评价”和“对维修质量效率评价”三个指标,分别用“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来表示。通过累积维修客户的评价,增强对维修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的客观公正性。同时将这个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便于广大车主选择口碑更好的企业修查。

  对维修纠纷进行投诉。当维修消费者与维修企业发生服务质量纠纷时,可将发生纠纷的日期、车牌号码、企业名称和纠纷事项等基本情况,向行业管理部门进行投诉。行管人员一旦收悉消费者的投诉,会在第一时间向被投诉的企业了解情况,并主动跟消费者取得联系,对纠纷事项作出调解处理。

  五类情况可能导致无法查询信息

  一是汽车维修行为发生在2016121日前。汽车维修档案的查询数据,是基于2016121日“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服务系统”,所以该日期之前的维修档案目前尚无法进行查询。

  二是维修企业没有把车主车辆的维修信息在“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服务系统”上进行填报。这是车主查询不到自己车辆维修档案最主要的原因。最简单的判断方法就是看企业是否给车主出具了用《系统》打印的统一格式的“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三是车主在没有维修经营资质的企业修车。目前,行业管理部门只能要求具有维修经营资质的企业使用“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服务系统”,而对于没有维修经营资质的维修经营者,俗称“黑户”,尚不能要求他们使用该系统。

  四是个别三类维修企业不具备使用系统的条件。如果车主在这样的修理店修车,也可能查不到自己车辆的维修信息。针对个别不具备使用系统条件的三类维修企业,我市运输管理部门将根据其维修项目专门开发一个维修系统,用于这些企业上报维修信息,方便车主查询。

  五是技术因素造成车主查询不到自己车辆的维修信息。如车主输入的车牌号码和发动机号码有误;网络信号联接问题。

  维修企业没有使用“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服务系统”上传车辆维修信息 将面临最高2万元罚款

  如果维修企业没有使用“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服务系统”填报并上传车辆维修信息,意味着企业违反了《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相应条款。面临的处罚分别是:

  一是违反了《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第13条第9款的规定。即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报表和信息。依据该条例第57条的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200元的罚款。

  二是违反了《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第37条第6款的规定。即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时,应向托修方出具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于本市已经规定维修企业在维修车辆竣工后,应当使用《系统》向托修方出具本市统一格式的《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所以,如果维修企业不在《系统》上填报维修车辆信息,意味着企业不能向消费者出具合法有效的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按照该条例第63条的规定,对这个行为处罚比较严厉。具体是: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33条也是同样的规定,处罚标准也基本一致。

  北京市交通委官方APP和官方微信提供服务通道

  汽车维修消费者可通过北京市交通委官方网站、主流APP应用市场等渠道下载“北京交通”APP,或关注官方微信“北京交通”、“北京交通订阅号”,即可访问“维修服务”功能。此外,相关入口信息也可通过扫描印刷在《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上的二维码的方式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