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道路客运市场秩序,优化运力资源配置,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三十条,以及《北京市贯彻〈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京交客运发〔2020〕19号)《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注销超期未运营道路客运包车运力指标的通知》(京交客运发〔2026〕1号)相关要求,我局对已经获得道路客运包车运力指标的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存在合理暂缓事由相关材料的道路客运包车运力指标,拟依据相关要求予以注销(明细详见附件):
1.车辆办理停运,连续超过180日未恢复运营;
2.在公安部门办理车辆退出后,连续超过180日未办理车辆更新手续的。
如对上述注销决定有异议,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并附补充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或复核后理由不成立的,依法予以注销。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西城运输管理分局
2026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