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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收费公路收费站混合车道全面使用电子发票(票据)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5-11-29 12:00 [打印]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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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推进北京市收费公路通行费发票(票据)电子化改革,进一步提升收费公路收费站混合车道通行效率,优化公众出行服务体验,现决定在全市收费公路收费站混合车道全面推行电子发票(票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电子票样

我市收费公路收费站混合车道电子发票(票据)包括税务部门监制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和财政部门监制的“北京市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两种(票样详见附件)。其中,“电子发票(普通发票)”是数电发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要求。“北京市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是财政部门监制的电子票据,符合《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要求。

二、实施范围及时间

第一阶段:并行阶段

2025年11月30日至2026年1月31日,全市封闭式高速公路收费站(不包含吴各庄、黄港、潞苑北街、土桥、张家湾北、平家疃收费站)混合车道实行电子发票(票据)和纸质发票(票据)并行服务。

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月31日,全市开放式收费公路收费站及上述吴各庄、黄港、潞苑北街、土桥、张家湾北、平家疃收费站混合车道实行电子发票(票据)和纸质发票(票据)并行服务。

第二阶段:全面推行

自2026年2月1日起全市收费公路全面推行电子发票(票据),停止提供纸质发票(票据)。

三、并行期开具规则

电子发票(票据)、纸质发票(票据)并行期间,在混合车道通过移动支付或现金方式支付通行费的,默认提供电子发票(票据);司乘人员如需获取纸质发票(票据),在支付前应予说明,由收费员现场提供。电子发票(票据)与纸质发票(票据)仅能二选一获取,已获取纸质发票(票据)的,无法再开具电子发票(票据)。

四、电子发票(票据)获取渠道

司乘人员通过移动支付或现金方式支付通行费驶离收费站后,可通过北京速通科技有限公司“乐速通”APP或“乐速通ETC”微信小程序首页“人工收费发票”栏目自行获取。如遇电子发票(票据)获取问题,可拨打以下咨询电话:税务部门010-12366;财政部门010-68455916;交通部门010-1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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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告。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25年11月26日       



附件:电子发票(票据)票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