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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8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件。依据通州区人民检察院的情况通报,现依法撤销高猛、彭海兵2人从业资格证,原从业资格证件作废。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5年8月5日
附件:撤销从业资格证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