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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船舶检验证书超期和异常” 拟注销和隔离的船舶公示

发布日期: 2025-05-23 09:00 [打印]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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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

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建立运行“检验证书超期和异常”船舶信息通报机制的通知》(海船检函〔2023〕1715号)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通报“检验证书超期和异常”船舶信息的通知》(海船检函〔2025〕630号)相关要求,现对拟统一注销和隔离的船舶(见附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25年5月23日至2025年6月22日。

请各相关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核实船舶信息。如对相关情况存有异议,可于公示期内向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船舶检验所)反馈。公示期内无异议,我单位将统一在船舶检验管理系统中进行注销和隔离处理。

特此告知!

联系人:张工;联系电话:010-89150295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船舶检验所)

2025年5月23日



附件1:拟统一注销的船舶明细


附件2:拟统一隔离的船舶明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