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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发布日期: 2024-06-14 11:26 [打印]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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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等18个部门联合出台的《北京市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京环发〔2023〕27号)要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现将我委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公示如下:

1.参与编制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协同调整大宗物资的运输结构,形成公交优先、绿色出行的绿色交通体系。对本部门组织编制的规划,依法依规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2.根据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本市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目标,会同有关部门实施机动车调控,引导降低中心城区车辆使用强度。优化道路设置,完善相关管理措施,加大交通拥堵治理,减少机动车怠速和低速行驶造成的污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高污染车辆区域限行、外埠车辆进京管理等政策措施,编制实施公路综合检查站建设规划。负责统筹停车管理工作,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发展自行车专用道路、绿色步道。

3.对职责范围内的机动车环境污染防治履行行业管理职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推进公交、出租、客运、货运等行业车辆的结构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节油减排工作,制定实施有利于新能源汽车通行的政策,推动淘汰高排放车辆。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环保管理,负责监督管理污染物排放超标车辆的规范维修治理。负责本行业领域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结构调整、污染物排放治理改造。

4.加强对公路建设等行业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的监督管理。推进县道以上公路(含县道)桥梁的建设、养护和市管城市道路桥梁养护等工程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建筑类涂料和胶粘剂,并抽检在用产品达标率。对职责范围内高速公路、县道以上公路(含县道),组织加强清扫保洁工作,控制道路扬尘污染。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道路的裸露地面绿化或铺装等整治工作,对违规运输相关建筑垃圾、土方、砂石造成遗撒的运输企业,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5.编制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组织编制县道以上公路(含县道)建设和养护、市管城市道路养护施工工地应急减排清单、保障清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空气重污染期间临时交通管理措施通告,组织(监督)县道以上公路(含县道)清扫保洁单位、行业施工工地落实相关应急减排措施,组织汽修企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6.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管理及运输工具安全管理,督促运输企业落实环境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公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7.负责内河通航水域运营船舶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固体废物接收转运和船舶溢油清除的监督管理。淘汰老旧内河运营船舶,推广使用清洁能源船舶。

8.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机场内运营保障车辆、地面支持设备使用新能源。

9.对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道路、桥梁,监督完善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等措施。

10.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动态数据库,以及机动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

11.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