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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本市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8-25 17:51 [打印]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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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改备案工作的要求,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交运函〔2021〕248号),现就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备案职责分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的统筹部署、规则制定、协调推进等工作。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郊区交通局、各城区运输管理分局(以下统称区级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有关工作。
      二、明确备案要求
    (一)拟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在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前30日到经营地所在区级管理机构备案。备案时应具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中规定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相关培训业务条件。
   (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应按照备案事项开展相应培训业务,变更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培训车型、机构名称、住所、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教练场地等备案事项的,应到原许可或备案所在区级管理机构办理。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在终止经营前30日内到原许可或备案所在区级管理机构办理终止经营备案手续。
     三、规范备案流程
  (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的驾培机构,可继续按原许可事项开展培训业务。
  (二)驾培机构可向任一区级管理机构办事窗口提请现场申办,或者登录首都之窗、北京交通智能政务网上办事平台提请线上申办,由经营地所在区级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办理。
  (三)区级管理机构应按照《北京市交通行业政务服务事项程序性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篇)》办理相应手续。
  (四)区级管理机构在北京市驾驶培训公共服务平台公布备案驾培机构名单,同时抄送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部门和区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许可改备案后,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区级管理机构、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一支队继续履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监管、执法职责。
  (二)市交通委通过北京政务大数据平台获取登记经营范围含“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项目的企业情况,转至区运输管理机构。区级管理机构应提示经营者办理备案,告知条件和流程等相关事宜。
  (三)北京交通智能政务网上办事平台与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共享备案数据。区级管理机构应当在驾培机构首次备案或变更备案事项10个工作日内,对其备案内容进行实地核查。如发现与相关培训业务条件不符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期进行复查,复查仍不合格应对其进行立案调查,情况属实的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郊区交通局做出或由城区运输管理分局移交市交通运输执法总队一支队做出“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并记录到北京市交通行业信用管理系统。
     本通知自2021年8月20日起实施。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