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内容涵盖规范汽车租赁经营行为、维护汽车租赁市场秩序、保护汽车租赁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等汽车租赁管理的各个方面。
据介绍,《办法》是对2002年我市制定的《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的修订,原有的《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自2003年1月1日施行以来,在提高和改进汽车租赁行业管理水平,强化和提升政府监管能力,维护汽车租赁市场秩序,保护汽车租赁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将本市汽车租赁行业管理带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道路。
随着北京交通的发展,需要结合现实的情况对相关措施予以调整完善。为此,修订后《办法》将近年来本市在道路运输管理上尝试的一些新的管理制度和措施,特别实施备案制度和监管考核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合同范本等行之有效的措施,通过立法确立下来,形成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了汽车租赁经营者的行为,保障了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汽车租赁业服务水平。
租车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为明确汽车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办法》规定租车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包括车辆用途、使用期限、租赁费用及付费方式、车辆交接、担保方式、车辆维护和维修责任、车辆保险、风险承担、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同时,《办法》还明确了租赁经营者的服务规范和承租人的行为规范。如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租车流程、保险救援、服务监督等事项,提供技术性能良好的车辆,及时提供救援服务等;承租人应当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相关证明,不得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
汽车租赁行业实施信息化管理
《办法》规定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汽车租赁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经营者、租赁车辆、租赁人的信息管理。要求汽车租赁经营者将相关信息即时传输至汽车租赁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通过信息系统,相关管理部门可共享管理信息,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汽车租赁经营者可登记并核对承租人身份信息,降低财产损失风险;承租人可查询企业经营服务情况和车辆情况,按需求选择租赁企业和车辆。同时起到防止骗租和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效果。
明确监管部门职责
据介绍,对于政府在汽车租赁管理方面的职责,《办法》着重从安全和服务的角度进行规定,明确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汽车租赁行政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依法负责汽车租赁经营企业的内部治安保卫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企业建立和完善承租人身份查验及登记制度,指导、监督企业落实租赁车辆安装定位装置等治安防范措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依法对汽车租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在具体管理上,明确了备案管理制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指标配置制度,将行政监管与市场调节有机结合。《办法》规定,对汽车租赁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将企业经营服务状况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同时规定,新增租赁小客车指标的分配方案根据租赁行业发展目标、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情况确定。将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新增租赁小客车指标配置的依据之一,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办理新增指标,暂缓办理更新指标。
充分体现疏堵结合的交通治理理念
在确定管理思路时,《办法》将汽车租赁管理放到大交通治理中一并考虑,对私人小汽车进行限制的同时,加强租赁汽车管理,提升租赁汽车行业服务水平,能满足一部分人的出行需求,充分体现疏堵结合的交通治理理念。《办法》明确规定,本市汽车租赁业按照统一规划、数量调控、安全服务的原则,促进行业规模化、集约化、网络化发展,完善城市交通运输服务功能。同时,《办法》重申租赁小客车受小客车数量调控措施的约束,指标分配遵循无偿的原则。租赁小客车年度增长数量在全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总量之中,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租赁行业发展目标、交通发展规划统筹确定。
明确界定汽车租赁的范围
从发达国家成熟的汽车租赁管理经验来看,汽车租赁不同于出租汽车、班线客运、包车客运等道路客运,不是道路运输服务关系,是对物的租赁。因此,《办法》规范的是以汽车为标的物的租赁关系,不是运输服务关系,明确了汽车租赁是不配备驾驶员的经营活动。对于配备驾驶员的运输服务需求,可以通过出租汽车中的包车服务予以满足,适用于出租汽车的管理办法。
考虑到对大客车的车辆条件和驾驶人员的安全要求更高,租赁大客车时原则上应当配备驾驶员。实际需求上也以配备驾驶员的单位班车、旅游包车等为主,属于运输管理中的客运服务。因此,《办法》仅规范9座以下小客车的租赁,9座以上大客车的租赁适用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