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听,请说话(10s)
抱歉,没听清,请再说一遍吧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规范性文件
  1.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公路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3. [实施日期] 2014-09-29
  4. [成文日期] 2014-09-27
  5. [发文字号]  京交运输发 〔2014〕 130号
  6. [废止日期] 
  7. [发布日期] 2014-09-27
  8.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关于规范机械式和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安装及使用的若干意见

[打印]打印
分享到: 

各有关单位:

为缓解城市停车难,加快推进本市停车设施立体化改造和建设,规范机械式、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安装及使用,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意见。

一、本市鼓励多种渠道、多种方式投资设置机械式、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鼓励停车场产权人对既有平面停车设施进行改造,设置机械式、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增加停车设施供给。

本意见中机械式停车设备指利用地上空间,用来存取储放车辆的机械或机械设备系统。

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指利用地上空间,以钢结构为主体,车辆通过多层停车空间之间衔接通道直接驶入(出)停车泊位,从而实现车辆停放的停车设备。

二、利用居住区内业主共有的公共场地设置机械式、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事先征得规定比例的业主及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利用其他单位自有土地设置机械式、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应当事先征得自有土地权属单位书面同意。设置机械式、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需要占用居住区绿地或单位附属绿地的,应当制定绿地置换补偿方案,置换或补偿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既有绿化率指标,并取得园林绿化部门批准。

三、设置机械式、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应当合理选择位置,采取有效隔声、减振措施,严格按照《北京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有关要求,做好设备安装和使用期间的噪声污染防治。对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或噪声有影响的,设置单位应当与利害关系人签订协议并协商予以合理补偿。

四、利用居住区和单位自有用地设置机械式、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按照机械设备安装管理,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用地、环评、施工等许可手续;利用城市公共设施用地设置机械式、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仍按照原有规定,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用地、环评、施工等许可手续。

机械式停车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经检验检测合格且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方可投入使用。设置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还应当参照《门式钢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和《钢结构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其停车位、引道、坡道等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规范要求,其安装及验收应当遵守《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由设置单位组织设计、安装、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出于城市景观、安全防护、减排降噪需要,设置机械式、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允许对临街立面进行封闭,其它立面和顶部可以做半封闭处理,但封闭面积不宜超过顶面与全部立面面积总和的3/5;临街立面的样式应与周边建筑物外立面和市容环境相协调,并参照《北京市施工围挡容貌景观设计规范》进行统一规范,不得利用临街立面设置户外广告,悬挂标语横幅和其他宣传品。设施产权单位应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要求,对临街立面进行保洁维护。

六、机械式、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投资可以纳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并依据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按照设备使用年限计提折旧。设置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设备定期检验和维护制度,确保设备正常完好、使用安全。鼓励机械式、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设置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投保公共责任险。

七、机械式、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属于临时停车资源,设置单位应当在设备验收合格后10日内,凭设置方案及车位示意图、土地权属单位同意设置的意见、利害关系人补偿协议、园林绿化部门批准意见以及设备验收合格证明向所在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办理停车设施资源登记。对外收费经营的,应当依法办理停车设施经营备案、价格核定、专用发票领用等手续。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4年9月27日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