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郊区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中心,城六区管理处,各省际客运站、客运企业:
为了进一步加强省际道路客运站的监督管理,强化客运站主体责任,保障旅客运输安全,提升服务水平,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第82号令)、《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和本市《省际道路客运站经营服务规范》(DB11/T 474-2015)等有关规章和标准,结合本市省际客运发展新要求,现修订印发《省际道路客运站监管考核暂行办法》,从2018年度起施行;原《北京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监管考核办法(试行)》(京运管省客发〔2009〕264号)废止。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
2018年2月13日
省际道路客运站监管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省际道路客运站的监督管理,强化客运站主体责任,保障旅客运输安全,提升服务水平,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第82号令)、《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和本市《省际道路客运站经营服务规范》(DB11/T 474-2015)等有关规章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际客运站监管考核,是指市、区两级行业管理部门(机构),依法依规对本市省际道路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评价。
第三条 本市省际道路客运站监管考核工作,比照省际客运企业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方式进行,坚持长效监管、量化考核、公正公开、实事求是和边查边改的原则,激励和支持质量信誉好的省际客运站健康发展,鞭策和督导质量信誉低的客运站整改完善。
第四条 监管考核的内容,依照《省际道路客运站经营服务规范》(DB11/T 474-2015)分为经营服务设施、经营服务人员、站务管理服务、旅客公共服务、运行保障服务、经营服务评价等6个方面;在此基础上细化具体项目和标准,形成《省际道路客运站监管考核项目和分值标准》(附件2);考核项目分值,根据各年度目标和重心及时进行微调。
第五条 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运输局)对各区行业管理部门(机构)做好辖区客运站监管考核工作,予以监督和指导;同时在重点管控、专项整治期间以及旅客运输高峰期间,对客运站的安全、服务进行检查抽查,其结果纳入监管考核记录。
第六条 各区行业管理部门(机构)对辖区客运站履行日常监管检查职责,建立监管考核档案,监管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监管考核档案包括:日常监管检查记录,经核查属实的信访投诉、表扬信息,以及运输局、市交通执法总队、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总队等部门抄告的违法信息,客运站年度评审结果等材料。
第七条 市、区行业管理部门(机构)按照《北京市运输行业监管程序暂行规定》,采取实地检查、社会监督、信息采集等方式对客运站进行监管检查,定期汇总监管信息。各区行业管理部门(机构)检查、收集的信息直接存入该客运站监管考核档案;运输局检查、收集的信息汇总后,定期转由客运站所在辖区行业管理部门(机构)存入监管考核档案,同时将有关情况记录用于客运站考核等级的核定。
(一)实地检查:各区行业管理部门(机构)依据《北京市道路运输行业监管检查记录台账》组织实施,按月填写《省际道路客运站监管检查表》(附件1),并存入监管考核档案。
(二)社会监督:各区行业管理部门(机构)应收集和受理社会各界对客运站的投诉、表扬、评价等信息,经核查属实的,存入监管考核档案。
(三)信息采集:各区行业管理部门(机构)按照《北京市运输行业监管程序暂行规定》,归集运输局、市交通执法总队、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总队等部门抄告的违法信息,存入监管考核档案。
第八条 客运站综合考评工作由运输局统一组织开展,采取各区行业管理部门(机构)进行评审,运输局组织核定的方式进行。
考核工作程序:
(一)考核周期内,由各区行业管理部门(机构)每月按照《省际道路客运站监管检查表》(附件1)内容进行逐项检查,于次月5日前整理检查记录,并按照《省际道路客运站监管考核项目和分值标准》(附件2)汇总当月客运站考核分值,记入监管考核档案。
(二)考核周期次年的2月底前,由各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上一年度客运站的每月计分结果进行整理、汇总,评审辖区客运站考核等级。3月底前,由运输局组织核定后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监管考核以一个自然年度为周期。每个客运站每年度的起始分值为1000分,依据考核项目和分值累计扣分(或加分)至0分止。得分850分(含)以上的客运站,年度监管考核评定为AAA级(优秀);得分750分至849分、600分至749分的,分别评定为AA级(合格)、A级(基本合格);得分不足600分的,评定为 B级(不合格)。
当年考核分值于年末归集、公示并结清,下一年度从起始分值重新计算。
第十条 考核周期内,因考核对象责任出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直接核定为B级:
(一)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即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的,或造成死亡3人(含)以上,或重伤10人(含)以上的。
(二)发生危及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件,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
(三)发生严重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前款所称严重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客运站原因,对旅客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受到市级(含)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第十一条 行业管理部门(机构)根据考评情况对客运站予以相应奖惩:
(一)被评定AAA级的客运站,在行业内予以通报褒奖。
(二)被评为A级的客运站,给予降站级6个月的惩处。
(三)当年被评为B级或连续两年被评为A级的客运站,对其站级予以降低。
第十二条 各区行业管理部门(机构)对上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B级的客运站,应列为重点监管检查对象。
第十三条 行业管理部门(机构)应严格按照执法责任制规定,对客运站依法监管。对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监督不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