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运输管理分局、丰台运输管理分局、各出租汽车调度站产权单位、受委托管理方: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出租汽车管理提高运营服务水平的意见》、《北京市出租汽车调度站扬招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本市出租汽车调度站不再收取出租汽车进场费的通知》要求,自2013年6月1日起,本市出租汽车调度站免费提供调度运营服务,运营维护费用由市、区两级政府按照购买公共服务方式支付。
为规范出租汽车调度站运营维护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要求,我委对《关于印发<北京市出租汽车调度站运营维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交运发〔2013〕34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出租汽车调度站运营维护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19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