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交运输发〔2015〕61号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政发〔2013〕27号)精神,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根据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12号),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本市出租汽车报废年限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5年5月1日起(以更新或新增车辆注册登记日期为准),本市更新或新增的汽油出租汽车执行6年强制报废标准。
二、本通告所指出租汽车不含纯电动出租汽车、无障碍出租汽车和重大活动保障用出租汽车。
三、鼓励2015年5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出租汽车提前更新,鼓励更新使用节能环保的新能源车型。
四、市交通、商务、发展改革、财政、环保、工商、公安交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本通告实施工作。
五、本市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严格遵守本通告,为改善空气质量做贡献。
六、本通告由市交通、商务、发展改革、财政、环保、工商、公安交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七、本通告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201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