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交发〔2013〕67号
市交通委路政局、运输管理局,市交通执法总队,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交通委(局)、市政市容委,各区(县)国土分局、规划分局,各公安交通支队: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出租汽车调度站扬招站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出租汽车调度站扬招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建设本市出租汽车调度站、扬招站,方便出租汽车驾驶员定点停车上下客和乘客定点候车,促进出租汽车运营模式转变,加强站点日常管理,维护站点运营秩序和交通秩序,提升出租汽车服务质量,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调度站(即营业站)是指设在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等客运交通枢纽和繁华商业区、重点功能区、旅游景点、宾馆饭店等客流集散地,划定出租汽车运营区域、车辆出入通道,划定10个及以上出租汽车专用停车位,设置引导标识和标志牌,配备专职或兼职调度员,具有调度管理功能的出租汽车停车候客和载客运营的场所。
扬招站(即停车站)是指设在城市道路内和宾馆饭店、商务中心、医院、居民小区周边等公共场所,划定2个及以上出租汽车专用停车位并设置标志牌,供乘客等候乘坐出租汽车的特定区域。划定蓝实线的扬招站,出租汽车驾驶员可短暂停车候客;划定蓝虚线的扬招站,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临时停车上下客,但不得停车候客。
第三条 调度站、扬招站的设置要求。
(一)调度站、扬招站要根据本市城市发展规划、道路交通条件、客流出行结构和出租汽车需求等因素确定,并合理规划站区范围、停车场地面积和行驶路线。
(二)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等客运交通枢纽和繁华商业区、重点功能区、旅游景点、宾馆饭店等客流集散地可设置调度站。设置在客运交通枢纽的调度站,出租汽车专用停车位数量要与日均出租汽车需求量相匹配。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场所,根据场所及其周边道路环境情况设置扬招站,并划定出租汽车专用停车位:
1.5000人以上居住区主要出入口附近;
2.建筑总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商业、办公场所周边;
3.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娱乐、餐饮、宾馆、饭店等服务场所和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游乐园等公共场所周边;
4.建筑总面积大于4000平方米的综合医院、社区医院等医疗场所周边及重点医院内;
5.轨道交通换乘站周边;
6.其他有一定出租汽车运力需求,具备设立条件的城市道路内或公共场所周边。
第四条 调度站、扬招站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一)调度站建设纳入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范畴。客运交通枢纽的调度站与客运交通枢纽一并规划、统一建设;客运交通枢纽以外的调度站,由区县政府负责规划建设,在调度站规划、用地和建设等环节优先审批。
(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调度站,产权归国有,可由政府组织运营,也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第三方运营;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调度站,可由投资主体自行组织运营,也可采取合作运营、外包运营等多种模式。
(三)交通、公安交管等部门负责扬招站的总体布局和建设。城市道路以内的扬招站,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提出设立点位建议,交通路政部门负责扬招站标志牌设置并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监制,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扬招站交通标线划定;城市道路以外的扬招站,由物业单位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设,交通、公安交管等部门给予支持指导。
第五条 调度站、扬招站划定和备案。
调度站运营前,由其产权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提供工商执照、场地使用证明、站区设定范围、委托协议、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基本情况等相关资料,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管、交通执法、区县交通主管部门等现场勘验,确定站区范围、进出路线,划定上下客区域;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完成专用停车位、标志标线和护栏等配套运营设施的划定和设置。符合调度站运营规范要求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交通执法部门向社会公示。
扬招站设立后,由市交通运输、交通路政、公安交管部门分别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 调度站、扬招站式样标准。
市交通、公安交管等部门统一制定调度站、扬招站标志标线规范,并指导监督实施。
标志牌分单柱箱式和双柱箱式,选用上黄下蓝式样。调度站采用双柱箱式标志牌,扬招站采用单柱箱式或双柱箱式标志牌。标志牌不得占压盲道,不得附着或发布与设施功能无关的内容,包括商业或公益广告。停车位标线采用蓝实线或蓝虚线。
第七条 调度站、扬招站综合监管。
区县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调度站、扬招站的综合监管。对在标志牌上张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环境行为,进行综合整治。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调度站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监管和运力保障的组织管理;交通执法部门负责调度站站区运营秩序维护和执法检查。
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出租汽车停车位标线维护,停车交通秩序管理,对违法占用出租汽车停车位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调度站、扬招站标准化管理、运营保障政策和考核标准等由市交通、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管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调度站、扬招站日常维护。
客运交通枢纽的调度站运营维护费用,由市、区两级政府以购买公共服务方式支付,其他调度站运营维护费用由区县政府以购买公共服务方式支付。
调度站、扬招站属于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由市、区两级政府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费用,分别由市、区两级道路管理部门负责养护;公安交管部门标线划定和维护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费用;属于主管单位、产权单位、委托管理单位或物业单位的,由相关单位负责维护。
第九条 调度站、扬招站拆改需提前公示。
调度站关闭、拆除或改变其用途,其产权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需按照规定提前30天向社会公示,并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扬招站因产权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变更、客流变化、道路翻修、用途改变等原因导致专用停车位数量变化、停用或拆除的,维护单位需提前15天到交通运输、公安交管部门备案,由交通运输、公安交管部门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调度站、扬招站运营服务规范,调度站管理单位和调度员的相关管理规定由市交通委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