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交路建发〔2011〕174 号
市首发集团公司、各公路建设从业单位,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站、道路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各公路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公路建设市场诚信体系,规范公路监理企业市场行为,我局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9〕731号)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交质监发〔2009〕5号)相关规定,制定了《北京市公路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发布,请认真遵照执行。原《北京市公路建设信用信息系统信用等级评分细则(试行)》(京路建发〔2008〕6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按照《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修订、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京交路法制发〔2018〕192 号)附件 2:规范性文件修订内容:
四、北京市公路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1、将本实施细则改为正式发布,删去“试行”。
2、在第八条中增加第四项:“(四)成立信用评价领导小组,完善信用评价机制。”
3、将附件 1 中第 BJGLJL014 项行为修改为:“出现质量问题通知单,监理负有责任的。”
4、在附件 1 中原第 BJGLJL031 项后增加如下内容:
5、删去附件 1 中第 BJGLJL050 项、第 BJGLJL059 至 62 项代码及行为。
形成《北京市公路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2018 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