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运省客字〔2004〕358 号
各客运站、客运企业:
为保证省际客运行业联网售票系统的建设,规范各客运企业在联网售票过程中的责任、利益和行为,现将经多次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并多次讨论修改的《关于北京市省际客运联网售票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用于指导全市省际客运联网售票工作。请各单位按照“实施意见”,调整管理工作模式,完善各项制度,落实客运站、运营企业责任,保证联网售票工作顺利开展。
二〇〇四年十月十四日
关于北京市省际客运联网售票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根据《北京市省际长途客运联网售票项目总体方案》的要求,为保证售票系统建设后规范运行,有效的协调不同利益主体关系,并进一步提升省际客运服务和管理水平,通过反复征求各方面意见,现对省际客运联网售票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联网售票系统
长途客运联网售票涉及到客运企业、客运站、代理售票点、客票中心、道路运输主管机关五个方面。联网售票不同主体之间的分工和职责必须明确,并围绕分工原则,通过逐步规范,保证联网售票形成系统正常运行。
(一) 客运企业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接受客运站的管理,保证正常的运营秩序,是系统规范的基础。
(二) 客运站通过对线路班次的管理,对车辆运营和票务动态进行整理、收集,生成售票信息向客票中心上达反馈。组织调整运力,保证运输,协调处理票务纠纷,是系统管理的基础。
(三) 代理售票点通过客票中心的票务指令,开展站间互售、网上购票、预订票等票务活动。同时向旅客提供售票信息查询、交通换乘咨询服务,是系统服务的基础。
(四) 客票中心在道路运输主管机关和客运企业的指导监督下,负责全市联网售票系统的技术管理,数据安全维护;客运信息的整理和发布;为政府提供相关统计分析数据;负责联网售票的票据管理;制定结算制度并执行代售客票的结算;制定客运站点、班次信息、人员工号编码规则;制定代理售票点建设标准,并负责审核以及人员培训,是系统运行的基础。
(五)北京市省际长途客运联网售票管理委员会,由企业代表组成,在道路运输主管机关的指导下,负责联网售票系统重大管理问题的决策,制定联网售票规范和代理售票点的建设标准以及发展规划,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决定各类服务收费标准的幅动比例。
(六)道路运输主管机关是联网售票系统的管理机关。通过客票中心向社会发布政府相关信息;根据线路发展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的变更,通知客票中心调整联网售票信息;根据特许经营线路的经营状况及违章处置的情况,提出限制售票的措施;责成客票中心搜集客运市场的运营信息,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调解票务纠纷。
二、票务管理
票务管理是指可售票、预售票及其相关售票要素的管理。联网售票系统的建设,能够进一步促进长途客运行业的规范和整体服务水平的提高。面对不同经济主体不同的经营程序,结合客运线路受影响因素多,运营不稳定的实际,票务管理采取高起点、逐步到位的工作方法,避免初始阶段受大量票务矛盾的制约,影响建设和发展。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始发的省际客运班线必须通过联网售票系统向社会公布运营信息,实行统一售票,并严格按照定线路、定班次、定站点、定时间进行管理。
对道路条件复杂,易受自然环境影响的线路,经道路运输主管机关核准后,向社会公示线路信息,实行报班售票。
(二)基本售票信息包括:
1.线路信息:线路名称、经营业户、中途停靠点、班次、班次编号、始发时间、终到时间;
2.车辆信息:车辆编号、车辆类型、座(卧)位;
3.票务信息:里程、票价(批准价格、实际价格)。
对没有具体班时(点),发车间隔时间较为固定,采取循环发班的线路,除提供上述线路、业户、车辆基本情况外,还应提供首末班和发车间隔时间。
(三)进入系统的售票信息能够实现预售,预售时限由客运企业和客运站统一商定。
客运站可以根据乘客进站的实际情况,提出代售客票限制额度,限制代售比重不得超过50%。通过自然条件、道路通行状况等信息分析,预测对客运班次的影响程度,可临时提出限制代售客票计划。
(四) 节假日等客流高峰时期,客运站可以根据客流高峰流时规律,有计划调整节假日等客流高峰时期的发车班点。为疏导客流组织加班,加班班次应按计划调整的班次编号排列,不得因加班而取消已公示的正班。
加班车信息上达客票中心,但不实行代售客票。
(五) 代理售票点暂不销售往返客票和预定客票,团体购票要事先与相关客运站协调落实运力,春运及其他重大节假日客流高峰时期,要按照道路运输主管机关部署限制购票数量。
(六)为保证旅客准时乘车,各代理售票点和客运站售票窗口,在发班前3小时内不再代售客票。
(七)退票手续必须到发车的客运站办理,退票手续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八)在旅客购买客票后,需要改乘其他线路的,应在发车前1小时办理改乘手续,先按规定办理原购客票退票手续,再购买客票。
同一线路改乘其他班次的,所有手续在发车站进行,由客运站直接签证,不得收取手续费。
(九)因天气等自然情况以及客运站、客运企业的原因,导致不能发班,班时和车型调整,到发车客运站要及时办理免费退票、改签等手续。
(十)客运班次报停除履行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外,还要考虑计划预售时限,应在系统停止售票后实施停班。
三、代理售票利益分配的管理意见
由于联网售票涉及多个经济主体,代售票利益分配关系到系统的生存和发展,代售票劳务费用的分配应遵循谁付出,谁获利;促进代售票服务网络发展;促进客运企业提高服务、合理竞争的原则。
(一)代理售票点代售客票时,不得向旅客收取任何费用。代理售票点可按票额的3%提取劳务费用,对单张客票金额超过300元人民币的,劳务费用按票额的2%提取,客运站按已扣除代售票劳务费余额提取相应的客运代理费。代理售票点提取劳务费用的比例,可以适当幅动,由联网售票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决定幅动比例。
(二)客运站之间代售,代售客票的客运站从到发车站客运代理费中提取40%作为劳务费。
(三)根据《北京市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京交财字[1996]495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为旅客提供候车、休息、治安保卫、安全检查、信息等基本客运服务,可按人次在客票内向旅客加收旅客站务费”。实行联网售票,向旅客提供全方位客运服务信息,为保证客票中心的正常运转和发展,各客运站从旅客站务费中提取3%费用支付客票中心。3%的旅客站务费,主要用于客票中心运转成本、发布信息、系统维护、技术升级、售票网络开发、部分劳务费用等项目。客票中心提取的费用,实行民主管理,定期公布财务支出和节余帐目,组织研究决定年度提取旅客站务费的标准和使用计划。
(四)客票中心可根据代理售票点,网络建设市场开发的实际,经管理委员会决定,向代理售票点合理提取管理费用。
四、代理售票点的发展和管理。
代理售票点是系统服务的基础,通过他的媒介作用,向社会传递服务信息,方便旅客、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促进其发展,形成网络是系统建设的重点和目标。
在利益分配的政策调整中,要给以充分的生存余地,同时考虑发展后劲,提取票额的3%,同时不受票务变动和票务纠纷的影响,体现出明显的政策倾斜。
积极鼓励社会经济团体和服务网络建设经营代理售票点。
客票中心制定代理售票点的建设标准。布局规划、经营场所、技术标准要统一规范。
代理售票点的建设经营,由申请人向客票中心提出,客票中心按标准进行审核。申请人与客票中心签订协议后,方可经营。
五、管理责任
代售票和实际乘车之间,有着复杂的组织环节,会受到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造成纠纷和经济损失,要严格管理责任,有效的减少矛盾。
(一)客运站要密切协调客运企业,通过完善进站协议,明确信息内容、时限和传递渠道,共同维护和管理客票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客运站经与客运企业协商后,决定预售期天数。
客运站要对临时停运,延长预售票时间,班点、车型、票价调整的信息,准确、及时通知客票中心。由于不能准确、及时通知,致使旅客无法正常乘车,所造成的损失由客运站承担。因客运企业的过失造成上述原因的,由客运站按照协议规定追究该客运企业的经济责任。
(二)代理售票点因误售、漏售、压票或误导需求,损害乘客利益的,经投诉核实后,要承担经济责任。
(三)客票中心要做好联网售票系统的技术、数据安全性的维护、加强票据管理、保证按时结算客票代理费用,及时调整、更新有关信息数据,准确统计相关数据,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六、道路运输主管机关对联网售票系统的管理意见
设立行业管理终端,掌握和监督联网售票动态,通过客票中心向社会发布政府相关信息。责成客票中心定期统计分析运营班次、客流量等信息,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根据线路发展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的变更,通知客票中心调整联网售票信息。根据特许经营线路的经营状况及违章处置的情况,提出限制性售票的措施。
一月以内的临时停班、违章处置短期停班、车辆更新调整,各客运站经各区管理处批准后,报客票中心执行。一月以上临时停班,增减线路、班次,不实行代售票的线路由运输管理局批准后,客运站报客票中心执行。
七、其他管理意见
(一)客票中心的经营性质。
按照《北京市省际长途客运联网售票项目总体方案》的系统设计,客票中心承担着承上启下的中介作用,面临众多经济主体,必须保持相对独立和公平,在系统筹备初期不可能由某一企业担负建设启动任务。鉴于政府投入一定的启动资金,经过各企业研究,确定客票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暂由交通委信息中心承担。
但从发展的角度看,客票中心日常运行的成本管理,系统的不断升级,代理售票点网络建设的市场运作,客票中心需要企业化经营模式。
客票中心管理,设计的资金渠道有三个:一是3%左右旅客站务费;二是代理售票点开发建设后,在经营中可提取的管理费用;三是由于联网售票系统具有社会公益性,实行有计划财政拨款。
在确定客票中心生存基础的情况下,由各单位组成的管理委员会决策客票中心的管理问题,可委托某企业或者组建新的管理实体。管理实体以公平、公正,公益性,不盈利为原则,在各单位组成的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履行客票中心的职责。
(二)联网售票系统的管理规定。
我市建设的联网售票系统是真正意义上的长途客运联网售票,在全国没有先例,其经营环境和条件又劣于铁路、民航系统。一没有可借鉴的东西,二没有任何经验,三行业基础较差,因此联网售票系统的管理必须有一个试行,不断总结的过程。
在联网售票系统筹备和建设初期,由道路运输主管机关,制定“关于北京市省际客运联网售票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用于指导和规范联网售票工作。待售票网络的管理模式基本成熟后,由管理委员会制定《北京市省际长途客运联网售票管理规范》。同时为保证联网售票的社会效益,促进公众对联网售票系统的认可,拟订《关于北京市省际长途客运实行联网售票有关问题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