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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质量考核办法(2025年修订版)》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5-09-18 18:00 来源: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打印]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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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履行下列监管和服务职责:(三)建立行业企业服务质量信用考核机制”。随着北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的发展,已形成了“中心城区1个运营区+平原新城、生态涵养区N个运营区”的车辆投放格局。三家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企业均按规定将运营车辆信息接入北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级监管服务平台”),并接受市、区、街道(乡镇)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为规范和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管理,根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于2018年起草并印发《北京市共享自行车运营服务质量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京交停车发〔2018〕2号),逐步建立市、区、街乡镇巡查,“月打分、季考核、定期公示”企业服务质量考核机制,并于2020年印发《北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管理与考核办法(试行)》(京交停车发〔2020〕6号)。2021年起草了《北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质量信用考核办法》(京交停车发〔2021〕6号),于2022年、2023年分别修订并发布《北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质量信用考核办法(修订版)》(京交停车发〔2022〕5号)、《北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质量考核办法(2023年修订版)》(京交停车发〔2023〕15号),已先后修订4版考核办法及评分细则。

近几年行业发展形势产生新变化,有必要结合考核管理实践应用经验,针对指标全面性、计分合理性、考核结果应用等方面持续进行优化提升。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管理,促进企业提升运营水平和服务质量,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对服务质量考核办法进行再次修订,出台了《北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质量考核办法(2025年修订版)》(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考虑

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管理过程中,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实际操作中仍暴露出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是乱停乱放现象。车辆随意停放在人行道、车行道、盲道甚至消防通道等地,不仅严重影响了市容市貌,还对市民出行安全、交通秩序产生了诸多负面影响。此外,部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对车辆的运维调度不够及时,导致车辆分布不均衡,部分区域投放量无法完全满足市民骑行需求,这种供需失衡的现象严重影响了用户体验,降低了车辆使用效率。

通过本次修订,一是结合工作重点优化秩序管理考核方式,促进停放秩序提升;二是优化指标设计及计分方式,使得考核结果更为科学合理;三是调整考核结果应用方式,按照“奖优罚劣”原则增强对企业的激励和约束作用。

三、修订内容说明

《办法》正文共六章二十二条、附件2个。正文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增加考核应用范围。为综合评定企业运营服务表现,提升监管措施力度,将考核办法应用范围从中心城区拓展至全市,其中中心城区(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按月打分、季度评级,其他区结合属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实施,明确考核指标和考核结果应用规则,实施现场考核、评分并进行考核汇总、评级。

二是优化考核等级评定标准。简化服务质量考核评定等级规则,根据综合得分情况分为A级、B级、C级和D级共4个等级,并采取相应的结果应用方式。

本次修订的重点在于附件1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主要修订了以下七方面内容:

一是调整了部分指标分值。一级指标(共4个)总体分值不变,二级指标(共19个)的具体分值结合实际有不同程度微调。

二是细化了部分指标说明。根据不同的管理需求,将重点点位停放管理指标细分为常态化重点点位停放管理和年度重点点位停放管理两个指标,结合各区向市管理部门报备的点位清单和市管理部门制定的年度重点点位停放管理清单,对重点点位进行考核。

三是调整了部分指标名称。如电子围栏适配率,目前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已完成高精度锁置换工作,后续主要采用高精度卫星定位技术,因此本次修订将该指标名称改为车辆入栏精度。

四是调整了部分指标的考核要求。如禁停区管理,目前本市向社会公示了16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禁停区,此外,按照《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环路的主路和辅路、消防通道、盲道以及未明确为停车区域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等区域禁止停放非机动车。因此本次修订针对向社会公示的16处禁停区和其他类型禁停区,分别明确了差异化考核要求。

五是补充了部分二级指标的说明。如宣传引导中针对企业正面报道和负面舆情情况的考核,明确正面报道内容应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相关,包括引导绿色出行和文明出行、提升运营服务水平、优化车辆停放秩序等。

六是优化了部分指标的计分方式,进一步增强了计分的公平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如投诉举报办理,本次修订细分了对不同类型用户满意度的计分方式,并增加了同一个考核周期内点位被重复投诉额外进行扣分的要求。

七是调整了部分指标的实施方式。如运维人员配比,由于现场考核时通过电话联系运维人员,可能存在未接电话、电话沟通不清等情况。因此本次修订将实施方式修改为现场联系区域运维主管,由区域运维主管吹哨,要求点位对应的运维人员到达现场。

附件2《企业车辆投放规模动态调整规则》明确企业运营车辆份额由考核评定等级决定。综合分析评估近几个季度以来企业考核得分及车辆投放规模动态调整情况,基于以下三方面优化车辆投放规模动态调整规则。

一是企业运营车辆配额动态调整类型包括“调增”“调减”和“不调整”三类,按考核等级差异化调整运营车辆配额。A级企业配额调增10%、B级企业配额调增5%、C级企业配额不调整、D级企业配额调减3%,其中调增比例基于中心城区该季度预留的“蓄水池”内的车辆总量计算,调减比例基于企业该季度运营车辆配额计算。

二是简化服务质量考核评定等级规则,并增加所有企业考核结果均为“不调整”情况下的动态调整机制:若所有企业服务考核评定结果均处于C级(70含~80分),则按照总分进行排名,排名最后一名的企业运营车辆配额实施2000辆核减,并核增至排名第一名且没有行政处罚的企业。

三是增加额外处罚要求。调整D级分值,将原D级为60分以下调整为70分以下。在同一考核年度中,若企业服务考核评定结果累计两次得D等级,则额外扣减20%企业运营车辆配额;若企业服务考核评定结果累计三次得D等级,则额外扣减40%企业运营车辆配额;若企业服务考核评定结果累计四次得D等级,则额外扣减80%企业运营车辆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