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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03-23 18:00 来源: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打印]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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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京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随着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里程不断增加, 2020年底,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里程将达到726.9公里。北京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将继续鼓励绿色出行,推动以轨道交通为主的公共交通体系建设。为确保既有线安全,2021年3月18日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印发了《北京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办法》(京交设施发〔2021〕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本次发布的《管理办法》制定依据是什么?

本次发布的《管理办法》主要依据是:交通运输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北京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更新改造管理办法》、《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做好4项备案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制定。

三、本次《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管理办法》内容主要包括总则;安全防护方案备案;后评估结果备案;和轨道交通试运营期间运营设施设备启用调整的批准;监督管理等章节。

其中总则分五条,分别对本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等相关职责进行了明确;安全防护方案备案、后评估备案和试运营设施设备启用调整批准共分十二条,分别对报备的主体、范围、条件、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及申请方式进行了明确;监督管理主要对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日常的检查进行了明确。

四、本次《管理办法》中涉及的两项备案一项调整批准与原《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做好4项备案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有何变化?

此次制定的《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备案的范围和条件,明确了申请方式。一是由以前不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的线下办理改为可以通过线上申请和线下申请且进驻政务服务大厅办理两种方式;二是对所提交的材料进一步的优化压减,方便了企业的申请人员和办事人员;三是对设施设备重大养护维修、改建扩建、设施更新改造或者系统调试的范围进一步的进行了明确。

五、《管理办法》中涉及的监督管理该如何实施?

按照市按照《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行政执法协作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交设施发〔2021〕3号)要求,一是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与执法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每月执法联席会议中对相关作业项目进行通报;二是交通执法部门根据通报的作业项目情况制定执法巡查计划,确定巡查区域、巡查路线、巡查内容、巡查频率等,并按计划开展巡查工作。三是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行业检查中如发现运营单位或作业单位有违规、违法行为的要进行调查取证,并按照移送标准、程序移送执法部门,执法部门依法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