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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域交通评估范围内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审查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05-17 18:00 来源: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打印]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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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简化交通影响评价审查,2021年5月市交通委印发了《北京市区域交通评估范围内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审查实施细则(试行)》(京交规发〔2021〕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区域交通评估范围内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以下简称“交评”)审查工作做了详细的规定。

一、《实施细则》制定背景有哪些?

1.落实《北京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20〕26号)

2020年12月,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其中第三十八条提出“出台区域评估实施方案,明确环境、水、交通等领域评估的实施细则和技术要求,对区域内建设项目可采取直接准入、告知承诺制、容缺受理等多种方式简化办理。开展“街区控规+区域评估”审批改革试点,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

2.落实《北京市区域交通评估实施细则(试行)》(京交规发〔2021〕1号)

2021年1月,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区域交通评估实施细则(试行)》,其中第九条提出“已取得区域交通评估审查意见并将评估结论及审查意见纳入控规成果的街区,经市政府批准街区控规后,区域内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审查可采取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查、直接准入、备案制、告知承诺制或容缺后补等管理方式”。

3.落实《北京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京交规发〔2019〕1号)

2019年6月,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发布实施《北京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京交规发〔2019〕1号),其中第六条提出“推行区域交通影响评价,在街区和规划实施单元范围内同步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工作,评价意见纳入街区控规和规划实施单元规划。已批复街区控规和规划实施单元规划的区域,不涉及重大规划调整的,经复核确认后,可沿用原交通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不再重复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审查”。

二、本次《实施细则》有哪些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

(1)本市范围内已取得区域交通评估审查意见并将评估结论及审查意见纳入控规成果的街区,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审查适用于本细则。

(2)已在控规编制、调整阶段或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阶段或规划综合实施方案编制阶段取得交通影响评价审查意见的,视同已取得区域交通评估审查意见。建设项目将审查意见纳入规划条件且规划指标未发生变化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2.实施主体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区域交通评估和交通影响评价审查的管理工作。市政府对交通影响评价审查另行赋权和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3.审查方式

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所在区域的交通敏感程度和建设项目特征,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交通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采取下放审查权限、直接准入和简化审查等分类管理方式。

4.审查程序

市政府另行赋权的,按照赋权后实施主体相关要求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审查工作;符合直接准入条件的,在落实区域交通评估审查意见和建设地块交通相关要求的前提下直接准入,无需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审查;符合简化审查条件的,压缩办理时限、精简申报材料,按常规流程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审查。

5.审查分类

建设单位应按照分类表的规定,组织开展对应的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建设项目(社会投资低风险工程除外)的建设内容涉及分类表中两个及以上适用条件的,其审查方式按照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适用条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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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重新申报

区域交通评估范围内,建设项目取得交通影响评价审查意见后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按适用条件重新履行报审程序。

7.社会公开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审查意见有关内容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依法不得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次《实施细则》主要有哪些交评简化措施?

1.将已取得的一级交评意见视同为区域交通评估意见

已在控规编制、调整阶段或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阶段或规划综合实施方案编制阶段取得交通影响评价审查意见。

2.提出了建设项目的多种简化交评管理方式

在落实区域交通评估意见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建设项目可采取下放审批权限、通过直接准入、简化交评审查等管理方式。

3.进一步扩大了直接准入的范围

落实区域交通评估意见相关要求,建设项目无需开展交评审查直接准入的范围进一步扩大。

(1)社会投资低风险工程、加油(气)站项目和不超过300个车位的公共停车场(库)全部直接准入;

(2)二环内直接准入建设项目的建筑规模由不超过5000平方米扩大至不超过2万平方米;

(3)城六区(二环路以外)、城市副中心以及门头沟新城、房山新城、顺义新城、大兴新城、亦庄新城、昌平新城直接准入公建类的建筑规模由不超过1万平方米扩大至不超过5万平方米,直接准入居住类的建筑规模由不超过3万平方米扩大至不超过15万平方米;

(4)平谷新城、怀柔新城、密云新城、延庆新城以及其他地区直接准入公建类的建筑规模由不超过2万平方米扩大至不超过10万平方米,直接准入居住类的建筑规模由不超过5万平方米扩大至不超过25万平方米。

按《实施细则》规定应开展交评审查的交通设施和客流集中公共场所除外。

4.进一步扩大交评审查权限下放范围

在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管理委员会交评审查赋权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向北京自贸区等重点功能区下放交评审批权限。

四、对项目建设和优化营商环境有哪些积极作用?

《实施细则》试行后,通过一级交评意见沿用、审批权限下放、直接准入、简化交评审查等管理方式,减少交评次数,减轻企业成本,进一步提高交评办理效率,加快建设项目的前期手续办理进度,有力提升企业获得感,对我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了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支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