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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一超四罚”实施办法(试行)》解读

发布日期: 2021-11-29 18:00 来源: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打印]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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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超限超载不仅严重破坏公路基础设施,给公路和桥梁带来严重危害,降低公路使用寿命,而且威胁交通安全,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为规范货车超限超载“一超四罚”工作,进一步夯实企业、车辆、驾驶员和货运站经营者责任,更好地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北京市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一超四罚”实施办法(试行)》。

一、明确了“一超四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二、明确了“一超四罚”具体内容

(一)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吊销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

(二)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 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

(三)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明确了货车超限超载信息抄送内容和抄送程序

《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七条和第八条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要求,对抄送信息的内容和程序进行了明确,由区级治超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报送本行政区域内查处的全部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信息及相关法律文书,市级治超主管部门负责抄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车辆在本市发生的违法超限超载案件信息。

四、明确了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和吊销经营许范围

《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明确了接受处罚的道路运输企业兼营其他道路运输业务的,停业整顿和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范围仅限于货运业务部分,体现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过罚相当的原则。

五、明确了当事人享有的法律权益

《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责令货运车辆驾驶人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或者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按当事人要求,依法举行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