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件出台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规定,道路停车实行电子收费,道路停车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区级财政。按照本市道路停车改革总体部署,全市十六个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已经分三个时间节点全面实施道路停车改革。
改革前,停车人向停车企业交纳的道路停车费性质上属于“经营性收费”;改革后,停车人向区停车管理部门缴纳的道路停车费性质上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区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于2021年9月24日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十五届〕第61号),对《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四十一条进行了修改,并决定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为落实法规规定,市交通委会同各区停车管理部门,调整了道路停车费催缴及行政处罚工作。
2.谁是道路停车费的缴费主体?
答:停车人(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是缴费主体。
3.道路停车费缴费期限是多长?
答:停车人在道路停车位停车,应当在驶离车位后30日内足额缴纳道路停车费;如逾期未缴,须于补缴期内完成补缴,即缴费期满后45天内补缴欠费。若停车人逾补缴期仍未补缴欠费,将由区停车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例如:停车人在2022年1月1日停车并驶离停车位,按照规定有30日的缴费期,即2022年1月2日至1月31日。如逾期未缴,则应该在45天补缴期内完成补缴,即2月1日至3月17日内完成补缴。
4.道路停车费的缴费方式有哪些?
答:目前缴费渠道分为线上和线下两种。线上可通过“北京交通”APP、“北京通”APP、“北京交通”微信公众号、“北京道路停车缴费”微信及支付宝小程序、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市民中心、“中国工商银行”APP本地服务、“招商银行”APP车主服务、“乐速通”APP(ETC)等多种方式线上缴纳停车费;线下可前往我市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招商银行的全部营业网点,在银行工作人员的引导下,通过银行柜台或自助柜员机缴纳道路停车费。
停车人可登录各区政府和市交通委网站查询相关缴费信息和缴费方式。同时,各区停车管理部门也会在各区政府网站发布缴费通知和催缴公告。
5.停车人如何能及时、准确收到缴费和催缴通知?
为便于停车人及时接收各区停车管理部门的缴费和催缴通知,建议停车人下载“北京交通”APP注册并绑定车辆,或通过“交管12123”APP等方式及时更新机动车所有人准确的联系方式(手机号)。停车人也可以登录停放道路所在区政府网站查询道路停车缴费通知和催缴公告。
6.谁是道路停车费催缴及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
答:《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各区停车管理部门在区政府领导下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停车费的缴费通知、催缴及行政处罚工作。
7.欠缴道路停车费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停车人应当按照收费标准,在驶离停车位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道路停车费用。未缴纳的,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其缴纳费用;三十日期满后,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催缴。停车人应当在补缴期限内及时补缴欠费。违反前款规定,经两次催缴,停车人逾期未补缴欠费的,由区停车管理部门处一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具体办法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具体处罚标准为:
在一个自然月内,同一车辆在同一行政区累计欠费金额300元(含)以下的,处100元罚款;累计欠费金额300元以上500元(含)以下的,处300元罚款;累计欠费金额500元以上800元(含)以下的,处500元罚款;累计欠费金额800元以上的,处800元罚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各区停车管理部门对在一个自然月内,同一车辆在同一行政区累计欠费金额在50元及以下的轻微违法行为,补缴欠费后不予行政处罚。
在本市各区发生的欠费行为按行政区单独计算,同一车辆在多个区产生欠费行为的,由欠费行为发生地所在区的停车管理部门分别进行催缴和处罚。
8.若同一辆车在不同行政区域均发生欠费行为,如何处罚?
答:在本市各区发生的欠费行为按行政区单独计算,同一车辆在多个区产生欠费行为的,由欠费行为发生地所在区的停车管理部门分别进行催缴和处罚。
例如:同一车辆在一个自然月内,在西城区欠缴道路停车费4次,累计欠费总金额100元;在东城区欠缴道路停车费3次,累计欠费总金额80元。按照规定,应当由西城区、东城区停车管理部门分别处以100元罚款。
9.修改后的处罚标准何时实施?
答: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2022年1月1日起形成的欠缴道路停车费行为。
实施前形成欠费并达到处罚标准的,根据形成日期,分别按照《关于加强道路停车费催缴及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试行)》(京交函〔2018〕1651号)和《关于加强道路停车费催缴及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京交函〔2019〕1707号)规定的程序,由区停车管理部门进行催缴,以本《意见》规定的处罚标准实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