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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07-20 18:00 来源: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打印]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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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营造公开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构建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环节的一体化监管体系,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北京市鼓励规范发展共享自行车的指导意见(试行)》、《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22年版)》和《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北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考虑

出台《办法》是国务院、北京市和我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加强行业综合监管的任务要求。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任务清单中明确要求“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领域制定平台经济‘一业一策’规范健康发展工作方案”,我委出台的综合监管办法和实施方案中也明确了要整合本行业法律法规等监管要求,编制行业经营政策,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试点推进“一业一策”“一业一单”“一业一查”“一业一评”四项场景化措施,编制综合监管合规手册。

一方面,出台《办法》是行业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的重要法律依据。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总体监管思路是以构建公平市场、保障用户权益、维护市容环境为目标,通过平台监测、资料核查、现场检查、用户调查、入户检查等手段,落实信用评价、总量调控、社会公示、行政处罚等措施,从而营造公平公开、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宏观层面主要依靠地方性法规《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进行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微观层面主要依靠《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系统技术与服务规范》等标准规定技术层面的要求,需要通过出台中观层面的规范性文件指导行业管理过程中的具体工作。

另一方面,《条例》中对经营企业应遵守的规定有待进一步明确,例如《条例》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投放车辆”,实际工作中缺乏对车辆投放的具体要求;《条例》规定“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管理维护人员”,但对‘必要’缺乏明确定义;对各级管理部门职责分工、总量调控、考核评价等行业监管规则也不够细化。

综上,有必要出台《办法》强化监管思路,明确监管手段,落实监管措施,为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提供保障。

三、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正文共六章四十条,含四个附件。主要规定了运营前监管、运营规则、事中监管、事后监管等内容。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行业监管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市级、区级、相关单位、协会、企业等各方的责任分工,规定实施总量调控、分服务区域管理,禁止新增加或迁入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第二章运营前监管,主要明确了在本市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的运营服务能力、车辆应当符合的运营服务要求和投入运营前的申报流程。

第三章运营前监管,主要明确了平台管理、网络安全、车辆投放、车辆维护、人员配备、电子围栏、秩序管理、用户信用管理、资金管理、投诉处理、应急响应等方面的具体要求,规定了企业主体变更、主动退出经营的程序,提出了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服务与经营创新的思路。

第四章事中监管,主要明确了市、区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规定了“一业一单”、“一业一查”和“一业一评”的具体要求,明确了实施行业考核、电子标签、社会共治和分级分类监管,提出了车辆清理等问题的具体要求。

第五章事后监管,主要规定了对企业实施非处罚类和处罚类的措施,明确了非处罚类措施和处罚类措施协同和强制退出的具体程序。

第六章附则,对《办法》实施的起始日期进行说明。

附件规定了新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车辆投放程序、现有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车辆调整程序、非处罚类监管措施实施程序和相关文书参考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