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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文件的通知》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10-26 18:00 来源: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打印]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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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知》出台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2021年1月22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实施,其中第三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为依法全面履行行政处罚职权,进一步规范本市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明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合理确定裁量档次、阶次、范围、幅度和公示期限,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适当,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市交通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文件,进一步推进法治化交通运输环境秩序建设,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本次裁量基准共涉及交通运输行业领域行政处罚职权557项,2245个裁量幅度;涉及法律11部、行政法规14部、部门规章25部、地方性法规11部、政府规章8部;几乎涵盖了警告、通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经营、限制从业、暂扣吊销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等所有行政处罚种类;根据市场主体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将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区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处罚公示期限设6档,区间在不公示至36个月之间,可依申请缩短公示期设4档,区间在不公示至12个月之间。同时,为了保证全市交通运输行业领域执法标准的统一,市城管执法局、经开区管委、重点站区管委、市交通运输执法总队、各区交通局、燕山城管和交通委等部门在依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时也严格遵照本裁量基准。

三、《通知》出台的主要考量是什么?

答:制定裁量基准是为了合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过罚相当、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从违法行为的目的、动机、方式以及违法行为的性质、对象、次数、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考量,合理确定裁量情节和阶次,避免僵化、机械、一刀切执法和同案不同罚等情形,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同时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通知》的实施日期?

答:《通知》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京交执总法发〔2018〕82号)、《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京交路法制发〔2015〕280号)、《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调整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京交法发〔2019〕25号)、《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处罚裁量基准的通告》(京交法发〔2019〕29号)、《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的通知》(京交法发〔2020〕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