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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贯彻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11-03 17:57 [打印]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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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各郊区交通局、城区运输管理分局,各有关单位:

今年9月,交通运输部修订颁布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规定》宣贯培训工作

(一)充分认识《规定》实施的重要意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关乎人民群众学驾需求,关乎道路交通安全发展基础,是交通运输系统重要服务领域之一。《规定》明确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要求、备案管理流程以及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是规范和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重要依据和制度保障。

(二)认真组织宣贯培训。我委将统一组织开展《规定》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等内容的视频培训。各有关单位、各驾培机构也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学习、宣传《规定》及相关内容。各管理、执法部门要全面掌握《规定》中明确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要求、备案管理流程以及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和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监管工作。各驾培机构要熟悉《规定》的条款、要求、实施日期等内容,不断规范经营行为、提升培训质量,优化服务举措。

二、落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要求

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制是《规定》修订的重点内容。此前,本市已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交运函〔2021〕248号)要求,完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制改革。《规定》实施后,各单位要继续做好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工作。

(一)规范开展备案政务服务工作。在《规定》施行之日前许可证件仍在有效期内或已备案的驾培机构,可继续按原许可、备案事项开展培训业务。自《规定》施行之日起,新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许可证件有效期内许可事项发生变更或许可证件有效期满仍需从事培训经营的应向所在区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已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向所在区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各区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和《北京市交通行业政务服务事项程序性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篇》实施备案服务工作,提高备案工作效率和便民利企服务水平。我委将通过《北京市驾驶培训公务服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更新已备案和已取得许可且在有效期内的驾培机构相关信息,同步抄送市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

(二)加强备案事项内容监督检查。各区管理部门应当在驾培机构首次备案或变更备案事项10个工作日内,对其备案内容进行实地核查。如发现与相关培训业务条件不符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期进行复查,复查仍不合格应对其进行立案调查,情况属实的由郊区交通局做出或由城区运输管理分局移交市交通运输执法总队一支队做出“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各区管理部门应当依据“驾培行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和“交通行业信用评价办法”有关规定,将驾培机构在办理备案或备案变更、保持备案业务条件方面的违规行为同步记录到质量信誉考核系统和信用评价系统。

三、切实提升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水平

以贯彻落实《规定》为契机,通过“五个强化”,切实提升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水平和行业监管工作水平,打造符合首都标准的驾培行业。

(一)强化质量信誉考核。质量信誉考核是推动驾培机构依法培训、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的重要抓手,我委将按照《规定》要求,结合本市驾培行业实际,修订完善现行质量信誉考核办法,提高考核结果的准确度和引导性,方便学员选择质量信誉高、培训服务好的驾培机构,推动驾培机构公平竞争,有序发展。  
    (二)强化培训质量管理。各管理、执法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执法协作,共同督促驾培机构落实培训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规定的培训内容、学时、培训里程等要求开展培训,对驾培机构违规行为予以查处,确保教学培训服务质量。

(三)强化教练员管理。推进落实《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京交驾培发〔2022〕3号),加强教练员聘用、培训、教学、考核、退出全流程管理,规范教学行为,提升教学质量。

(四)强化合同约束。各管理部门要督促驾培机构,以《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为范本与学驾人规范签订培训合同,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培训服务,切实保障学驾人合法权益。

(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本部门监督检查,各管理、执法部门要按照《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监管办法》等规定,对驾培机构落实《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特别要将《规定》中明确的:未按规定备案;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不按教学大纲培训;未与学员规范签订培训合同;未按规定聘用教学人员;《结业证书》发放不规范以及未在备案教练场地和实际道路培训等严重扰乱市场、侵害学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发现问题及时查处,促进驾培机构规范经营。

加强部门协同,进一步推进“一体化”综合监管。各管理、执法部门应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和消防救援等部门的协同联动,按照《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深化开展以“风险+信用”为基础的“一体化”综合监管工作,实现对驾培行业公正公平、科学精准、无事不扰、无处不在的新型监管模式,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驾培机构发展。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2年11月3日       



附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