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通过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交通委运政业务窗口(以下简称业务窗口)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侨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情况说明;
(四)具备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线上服务能力说明材料,包括:
1. 技术研发和维护部门架构及人员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技术能力证明及工作合同等材料;拟从事网约车业务的服务器及网络设备的采购或者租赁协议,服务器托管协议或互联网接入协议;平台软硬件及最大处理能力、数据库最大存储能力等情况说明;
2. 面向乘客和驾驶员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的信息内容和服务功能说明;
3. 配合依法查询、调取相关数据信息的功能设计、工作制度和责任机构、责任人以及联系方式等;
4. 提供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数据库具备接入交通运输部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条件的情况说明;数据接入本市有关部门监管平台连通性测试报告;
5. 网络应用、数据等所有服务器机房地址、接入地址、IP地址、用途分工等情况说明;
6. 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备案证明及测评报告;
7. 网络安全防护水平、网络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措施满足通信行业网络安全管理相关要求的证明材料;
8. 具有完备的用户真实身份认证管理制度、措施,个人隐私数据保护措施和数据跨境流动情况说明;
9. 网络服务平台后台的用户信息、日志记录、留存技术措施,有害信息屏蔽、过滤等安全防范技术措施的说明材料;
10. 为依法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的说明材料;
11. 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文本、互联网新技术新业务安全评估制度文本、应急处置预案文本,企业保证服务质量、信息和数据安全的承诺书;
12. 网上内容处置能力证明材料,网约车平台是否具备信息发布、评论跟帖、动员能力的群组等功能的情况说明;企业保证不应用网约车平台发布有害信息,不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承诺书;
13. 企业与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业务模式的详细描述,包括企业与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协议文本、企业是否设立资金池、是否为用户开立支付账户等情况的说明;
国家有关部门对上述要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在本市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及相应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
(六)建立网约车服务评价体系的说明材料,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乘客投诉处理等有关制度文本;
(七)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