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与取得资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入网运营意向书;
(二)申请人通过业务窗口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网约车运输证件申请表;
2. 登记在申请人名下车辆的登记证、行驶证及复印件,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 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入网运营意向书(平台自有车辆的除外);
4. 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申请表。
(三)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制发《车辆登记变更证明》;
(四)申请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车辆沿用原号段号牌,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五)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后,申请人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加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
(六)申请人办理完成(四)、(五)项手续,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车辆查验,制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七)申请人自有车辆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后,与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并按照第十四条规定办理驾驶员注册手续(出租汽车企业由与其签订了入网运营意向书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办理)。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申请人”指出租汽车企业;第(二)项除第2小项之外的“申请人”指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二)项第2小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中“申请人”指网约车平台公司和出租汽车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