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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标准的规定

发布日期: 2023-03-10 10:41 [打印]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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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京市出租汽车价格标准:3公里以内收费13元,基本单价2.3元/公里;

(二)低速行驶费和等候费:根据乘客要求停车等候或由于道路条件限制,时速低于12公里时,每5分钟早晚高峰期间加收2公里租价(不含空驶费),其他时段加收1公里租价(不含空驶费);

(三)预约叫车服务费:提前4小时以上预约每次6元,4小时以内预约每次5元;

(四)空驶费:单程载客行驶超过15公里部分,基本单价加收50%的费用;往返载客(即起点和终点在2公里(含)范围以内)不加收空驶费;

(五)夜间收费:23:00(含)至次日5:00(不含)运营时,基本单价加收20%的费用;

(六)合乘收费:合乘里程部分,按非合乘情况下应付金额的60%付费;

(七)燃油附加费1元/运次;

(八)备注:

1. 早高峰为7:00(含)-9:00(不含);晚高峰为17:00(含)-19:00(不含);

2. 出租汽车计价段里程精确到500米,时间精确到2.5分钟;出租汽车收费结算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3. 过路、过桥费由乘客负担;

4. 按日结算的包车及出北京行政区域的客运业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