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如停车人未在补缴期完成补缴,将处1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具体处罚标准如下:
在一个自然月内,同一车辆在同一行政区累计欠费金额300元(含)以下的,处100元罚款;累计欠费金额300元以上500元(含)以下的,处300元罚款;累计欠费金额500元以上800元(含)以下的,处500元罚款;累计欠费金额800元以上的,处800元罚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各区停车管理部门对在一个自然月内,同一车辆在同一行政区累计欠费金额在50元及以下的轻微违法行为,补缴欠费后不予行政处罚。
在本市各区发生的欠费行为按行政区单独计算,同一车辆在多个区产生欠费行为的,由欠费行为发生地所在区的停车管理部门分别进行催缴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