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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道路居住停车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解读

发布日期: 2019-11-19 10:16 [打印]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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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建立居住停车机制的责任主体是谁?

  答:《北京市机动车条例》第5条规定: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规划、设置、使用及停车秩序、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推进停车区域治理,监督有关部门开展停车执法。区停车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具体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辖区内的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停车执法事项,将停车纳入网格化管理范畴,确定监督、管理人员,建立居住停车机制,指导、支持、协调开展停车自治和停车泊位共享、挖潜、新增等工作。  

  按照《停车条例》要求,各区政府负责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建立居住停车机制。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开展好停车资源调查,指导、支持、协调开展停车自治管理和停车设施共享、挖潜、新增等工作;组织居民参与道路居住停车认证条件等自治管理工作。

  2.居住停车如何解决?

  答:首先通过居住小区配建停车设施或小区内业主共有停车泊位解决;其次,通过周边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或公共停车场有偿错时共享解决;再次,根据辖区可利用空间资源情况,通过在闲置场所和路外公共空间挖潜、新建停车设施等方式解决。确属居住停车资源紧张、矛盾突出的区域,经区政府批准,在不影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在居住区周边支路及其等级以下道路设置白虚线停车位用于居住车辆停放。仍有不足的,可开放个别道路白实线停车位用于居住停车。  

  3.道路停车是否全应纳入非税收入管理?

  答:《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37条规定:道路停车收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区级财政,并定期向社会公开;第39条规定:本市道路停车实行电子收费。

  白实线停车位以服务出行停车为主,白虚线停车位以服务居住停车为主,均应实行电子收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区级财政。

  4.白虚线车位是否可以向出行停车开放?

  答:在不影响居住车辆停放的前提下,白虚线停车位可部分向出行停车开放,并按出行停车价格付费。

  5.居住停车价格如何确定?

  答:居住停车价格由各区停车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按照《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本市道路停车占道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8〕2770号)的规定进行确定,并在各区停车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政务网站公示。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本市道路停车占道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8〕2770号)规定:符合居住停车区域认证机制规定条件的停车人,在划定的居住停车范围内停车,居住停车价格由各区交通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按不高于现行夜间收费标准确定,并在区交通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政务网公示,同时抄送区价格监管部门。  

  6.道路停车居住认证的原则?

  答:道路停车居住认证按照“因地制宜、动态管理、居民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由各区政府组织区停车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根据区域道路通行条件和停车供需关系等确定认证申请条件,充分征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道路居住停车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求居民意见后实施,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申请道路停车居住认证的车辆须为注册在个人名下的本市号牌小客车;

  (二)同一车辆在全市范围内只允许申请一个道路停车居住认证;

  (三)在居住小区或周边其他路外停车设施已有停车位的,不能申请道路停车居住认证;

  (四)一条道路上居住认证的车辆数原则上不超过本条道路上停车位的总数。

  7.取得道路停车居住认证后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应按照规定停放车辆,并按照规定及时缴纳停车费,对于不按规定停放、违法停放、欠缴道路停车费的,由区停车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视情节轻重采取告诫、取消认证资格等措施。

政策关联: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道路居住停车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