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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停车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9-07-15
  5. [成文日期] 2019-07-14
  6. [发文字号]  京交函 〔2019〕 1024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9-07-14
  9. [有效性] 有效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道路居住停车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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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交函〔2019〕1024号

各区人民政府:

  为合理利用道路停车资源,缓解居住停车矛盾,按照《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对道路停车改革的统一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以指导各区开展道路居住停车管理工作。

  一、居住停车机制

  各区政府负责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建立居住停车机制。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开展好停车资源调查,指导、支持、协调开展停车自治管理和停车设施共享、挖潜、新增等工作;发挥专业规划设计单位、责任规划师的作用,通过规划施划解决好居住停车怎么停、怎么管的问题;组织居民参与道路居住停车认证条件等自治管理工作。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加大人员、资金投入力度,保障道路停车改革实施、停车自治管理和停车设施的共享、挖潜、新增等工作。

  居住停车资源,首先通过居住小区配建停车设施或小区内业主共有停车泊位解决;其次,通过周边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或公共停车场有偿错时共享解决;再次,根据辖区可利用空间资源情况,通过在闲置场所和路外公共空间挖潜、新建停车设施等方式解决。确属居住停车资源紧张、矛盾突出的区域,经区政府批准,在不影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在居住区周边支路及其等级以下道路设置白虚线停车位用于居住车辆停放。仍有不足的,可开放个别道路白实线停车位用于居住停车。

  二、道路停车位管理

  白实线停车位以服务出行停车为主,白虚线停车位以服务居住停车为主,均应实行电子收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区级财政。在支路上施划的白虚线停车位,原则上应以限时停放为主,处理好机动车停放与非机动车、行人路权的关系。在不影响居住车辆停放的前提下,白虚线停车位可部分向出行停车开放,并按出行停车价格付费。

  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区停车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化停车企业对道路居住停车位进行管理。区政府批准规划、施划的白虚线居住停车位,以及开放用于居住停车的白实线出行车位,均须向市交通委报备。

  通过道路居住停车认证的车辆,在白实线、白虚线停车位停放时,可以按照居住停车价格付费,计时收费或趸交收费均可。居住停车价格由各区停车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按照《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本市道路停车占道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8〕2770号)的规定进行确定,并在各区停车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政务网站公示。

  三、道路停车居住认证

  在道路白虚线居住停车位,以及开放用于居住停车的白实线出行车位停放并享受居住停车价格的,均须经过道路停车居住认证。道路停车居住认证按照“因地制宜、动态管理、居民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由各区政府组织区停车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根据区域道路通行条件和停车供需关系等确定认证申请条件,充分征求居民意见后实施,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申请道路停车居住认证的车辆须为注册在个人名下的本市号牌小客车;

  (二)同一车辆在全市范围内只允许申请一个道路停车居住认证;

  (三)在居住小区或周边其他路外停车设施已有停车位的,不能申请道路停车居住认证;

  (四)一条道路上居住认证的车辆数原则上不超过本条道路上停车位的总数。

  办理道路停车居住认证应当经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初审并在本辖区范围公示后,报区停车管理部门复审,并报区政府批准。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将通过认证的车辆有关信息录入市道路停车电子收费系统,包括申请人姓名、车牌号、认证的道路名称及认证条件确定的材料等信息。未录入系统的车辆,不得按道路居住停车价格收费。

  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定期开展道路停车居住认证车辆停放情况调查,掌握居住停车设施使用情况,调整道路居住停车位数量,对道路停车居住认证(条件、价格、收费方式、认证车辆数、认证周期)工作实施动态管理。

  对于提供虚假信息通过道路停车居住认证的,经区停车管理部门核实后,取消其已通过的居住停车认证资格,并取消该申请人今后的申请资格,同时报市停车管理事务中心备案。取得道路停车居住认证资格后,不按规定停放、违法停放、欠缴道路停车费的,由区停车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视情节轻重采取告诫、取消认证资格等措施。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各区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道路停车位使用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试行)》(京交函〔2018〕1629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19年7月14日

  抄送:各区停车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