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执法总队、各运输管理分局、各区交通局: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9年第20号令)和《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第5号)、《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2020年第2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相关工作规则的通知》(京交法发〔2019〕12号)要求,我委对《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监管办法》(京交运发〔2015〕257号)进行修订。
新修订的《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监管办法》从即日起实施,我委《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监管办法的通知》(京交运发〔2015〕257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1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