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机构职能 > 机构设置 > 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处

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处

    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的行业管理。起草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轨道交通新线开通试运营的综合协调。参与轨道交通规划建设阶段运营方面的相关工作。拟订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轨道交通(市郊铁路)政府补偿资金管理工作。承担轨道交通运营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管理工作。